在校大学生能考注册税务师么

发布时间:2021-01-01


在校大学生能考注册税务师么


最佳答案

如果是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的学生,目前还没有取得学历证(学位证)也是可以报考税务师考试的,其他的在校大学生不能报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份该期间的应税销售额累计为600万元(其中包含偶然发生的转让的不动产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为180万元),该企业3月份拟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商贸企业符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吗?请说明理由。
<2>、如果3月份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该商贸企业3月份及以后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假如2019年第2季度销售额为20万元,分别全部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分别计算该企业第2季度各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解析:
【1】 该商贸企业偶然发生的转让的不动产销售额180万元,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中。
则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份(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累计600-180=42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所以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 该商贸企业2019年3月份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9年4月份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如果全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则免征增值税;也可以不享受免税政策,则企业第2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20×3%=0.6(万元)。
如果全部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该企业第2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
B.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限额扣除
C.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D.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E.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答案:C,D,E
解析:
选项A,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选项B,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共用题干
境外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为扩展中国业务,2011年初设立上海代表处作为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与总公司产品销售、境内采购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及中国市场调查、展示活动。2012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代表处账簿设置不健全,收入无法查实,但经费支出项目记载完整,决定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利润率对该代表处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2011年该代表处发生的相关事项如下:(1)1月对租赁的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发生装修费用6万元,租期为5年;3月购进办公用电脑一批,支出12万元。(2)5月通过红十字会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16万元。(3)8月为总公司从苏州购买样品,支付样品费和运输费用10万元;同月领取总公司运至上海的样品并支付报关费、仓储费8万元;为总公司投标某楼宇智能系统购买标书支出1万元。(4)全年发生交际应酬费用30万元,人员工资、福利费用45万元。(5)通过调取银行对账单,得知代表处2011年银行账户存款的利息收入为15万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核定征收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经费支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费、装修费合计为()万元。
A:3.9
B:6
C:12
D:18
答案:D
解析:
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应计入经费支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费、装修费合计=6+12=18(万元)
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代表处经费支出总额=8+10+8+1+30+45=112(万元)
收入额=112/(1-15%-5%)=14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0*15%*25%=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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