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务师同时备考是疯狂之举还是另有玄机?

发布时间:2021-12-25


注会,税务师同时备考是疯狂之举还是另有玄机?


最佳答案

两个证书一起备考,是比较好的选择!为什么?
理由一:二者考试时间并不冲突,前后相差一个月左右(一般注会在10月份考试,税务师在11月份考试),这样备考前期可以税务师与注会并行,临近税务师考试的时候再全力进攻考试科目,两者相辅相成,好的学习方法、做题思路可以相互借鉴,达到更好的复习效果。
理由二:再加上这两个证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税务师与注会的考试内容是有关联性的。两者考试范围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同时复习两个考试,可以取得双赢的效果。拿下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证书进入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更具优势,对我们在企、事业单位的晋升也有助力。
话说这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
Part 1:CPA会计、财管&TA财务与会计
税务师中的《财务与会计》对应注会中的《会计》与《财务成本管理》,《财务与会计》虽然分财务管理和会计两大部分,但是会计部分占80%的内容,所以《会计》学好了,《财务与会计》也自然没什么问题。注会比税务师先考试,学习注会《会计》和《财务成本管理》肯定会对学习税务师的《财务与会计》有一定的帮助。
CPA的知识面、深度都远大于税务师(英文简称:TA)的课程,学过CPA的这两门可以应付TA的这门。但是,考核方向不同,CPA偏重于主观题,TA偏重于客观题。
税务师会计部分的计算量非常大,而且有的题比较难,耗时多,必须多加练习,否则做不完题,必须要学会放弃,注意成本效益原则。而CPA的会计时间充裕,3个小时足够做完所有题目并检查,希望做好充足的准备。财管部分很简单,也就是CPA的皮毛而已,不必紧张;而CPA财管时间很紧张,主观题很多,要熟悉过程,认真细致,主观题的计算量要求极大,2个半小时能做完全部题目就很了不起了。
Part 2:CPA税法&TA税法一、税法二
税务师的《税法一》以流转税为主、《税法二》以所得税为主和《涉税服务实务》对应注会的《税法》。话说回来,税务师的《税法一》和《税法二》比注会《税法》中的实体法写得更为详细、饱满,所以税务师的税法一、二研究透彻了,注会《税法》也没什么问题了。
TA的税法一、税法二两本书,讲述的税种和知识点几乎囊括了CPA的税法,以后这两类考试的税法应该是同步的,考试时间很近,教材截止时间也很近,教材内容差异也会越来越小。所以,学习过TA的税法之后,可以把CPA的税法有特色的地方学一学就完全可以应付了。前提是要多练习,计算速度要过关,毕竟税务师的税法科目是客观题的考核形式,答案都有选择,而CPA还要自己列过程,所以必须熟练。
Part 3:CPA经济法&TA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税务师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包含到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与注会《经济法》中相同的只有民商法部分,经济法部分在注会《经济法》中也有涉及,但是CPA的经济法有扩充,而且个别法律两类考试的侧重点还是有差异的,比如物权法。民商法部分基本上学习了CPA的,就可以囊括税务师的民商法部分了,个别知识点CPA中没有的需要单学一下。税务师的特色地方,行政法、刑法、诉讼法这些就很枯燥了,需要考生朋友们单学。CPA的其他章节,还是要下功夫独立学的,比如票据法、证券法、还有后三章内容需要单独学习。
上面相同的科目就这样了,要备考可以一块备考。税务师基本上3税总是粘在一起考的。而CPA也有几对组合,比如会计+审计、审计+战略、会计+税法、财管+战略、税法+经济法等等,具体报考,还要结合自身情况。
可能有人说了,我是首次报考,没有考注会,也没有参加过税务师考试,同时准备会不会很吃力呢?
不仅不会吃力,还会更加省力好么!虽然税务师考试和注会考试是不同的两个考试,但两者考试范围有很多重叠的地方,所以,如果报考了注会而又报考税务师的相关科目的考试,可以取得同时复习两个考试的效果。两个考试都需要5年通过全科,从时间上看,还是比较充裕的。既然这两个考试关联那么大,我们怎样报考比较好呢?结合以上所说,给您列出以下几种报考建议:
税务师为主,注会为辅:
备考方案一: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注会会计/经济法/财管
备考方案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注会会计/税法/财管
备考方案三: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税法一/税法二+注会会计/税法/经济法/财管
注会为主,税务师为辅:
备考方案一:注会会计、财管+税务师财务与会计
备考方案二:注会会计、经济法+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备考方案三:注会会计、税法+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
备考方案四:注会会计、税法、财管+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
备考方案五:注会会计、税法、经济法+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税法一/税法二
考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由选择组合。
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性这么强,做好科目搭配,两个证书的一起备考完全不是问题,既省时间又省精力,简直好的不要不要的!所以我们抓住机遇,拼尽全力!在有限的时间内高效取得两个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税种实行多次课征制的是( )。

A.个人所得税
B.车辆购置税
C.企业所得税
D.增值税
答案:D
解析:
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4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和增值税32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300元,税费已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甲公司准备将该批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则该批材料的入账价值是(  )元。

A.6430
B.6300
C.6000
D.6640
答案:C
解析:
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则收回该批材料的入账价值=4000+2000=6000(元)。

(2014年)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包括()。

A.表明身份制度
B.回避制度
C.职能分离制度
D.听证制度
E.欠税管理制度
答案:A,B,C,D
解析:

(2015年教材未涉及)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C.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解析1(法条依据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6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选项D)。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
【解析2(理论推演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有效的)。(1)选项ABC: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说事儿,按“合同”处理;(2)选项D:“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涉及受让人(第三人),应当看“登记”。

【知识点】 其他章节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