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1-12-25
税务师考试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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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原文)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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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和解申请须由人民法院裁定许可
C.和解协议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D.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无效
E.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原则上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B.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
C.房屋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
D.产权属国家所有的
E.房屋租典纠纷未解决
B.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C.用于股东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D.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E.参加财产保险支付的保险费
①资本性支出;
②被没收的财物和支付的罚款;
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④各种赞助支出;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⑦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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