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报名几月份开始?
发布时间:2021-12-14
税务师考试报名几月份开始?
最佳答案
正常情况下,税务师考试报名是从5月份开始,7月初结束;7月底,8月初进行补报名。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中,正确的是( )。
A.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B.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5%缴纳的年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C.按年缴纳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D.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B.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5%缴纳的年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C.按年缴纳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D.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D
解析:
选项ACD: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B: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下列关于企业重组的说法,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规定的有( )。
A.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注:选项A中的比例按照新政策规定应该为50%)
B.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C.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D.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75%
E.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B.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C.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D.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75%
E.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答案:A,B,C,E
解析: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知识点】 其他
【知识点】 其他
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抛弃所有权
B.自然人死亡
C.纳税
D.标的物灭失
B.自然人死亡
C.纳税
D.标的物灭失
答案:A
解析:
【解析1(初级阶段适用)】(1)选项A: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包括所有权的抛弃和出让(如赠与、出卖、互易)。(2)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包括:①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选项B错误);②标的物灭失(选项D错误);③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选项C错误);④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解析2(高级阶段适用)】“法律行为”的界定与两个要素相关,一为“受当事人意志支配”,二为“需要意思表示以产生法律效果”:(1)选项A:是否抛弃,所有权人自主决定,“扔到垃圾桶”的行为本身即为意思表示;(2)选项BCD均不由当事人意志支配。
【知识点】 其他章节
【解析2(高级阶段适用)】“法律行为”的界定与两个要素相关,一为“受当事人意志支配”,二为“需要意思表示以产生法律效果”:(1)选项A:是否抛弃,所有权人自主决定,“扔到垃圾桶”的行为本身即为意思表示;(2)选项BCD均不由当事人意志支配。
【知识点】 其他章节
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请形。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情形不包括()。
A.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B.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C.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D.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B.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C.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D.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 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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