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题怎么给分,比如问符不符合要求,请说明理...

发布时间:2021-12-19


请问大题怎么给分,比如问符不符合要求,请说明理由?


最佳答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这类题目的具体评分标准中注协没有公布过,所以现在流传的标准也没有实质的依据。依据普遍说法,判断和理由都答了的话,如果判断对了,但是理由错了,会给判断这一步的步骤分。
希望我们的答疑能对您有所助益。
祝您生活愉快,帮考祝您考试成功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管理层书面声明的作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书面声明为财务报表审计提供了必要的审计证据
B.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就具体认定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C.书面声明可以促使管理层更加认真地考虑声明所涉及的事项
D.书面声明本身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答案:B
解析:
选项 B 错误,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本题考查:书面声明

A公司2019年1月1日取得B公司30%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支付银行存款1 00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等于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因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2020年1月1日A公司又取得B公司25%股权,对B公司形成控制,支付银行存款1 00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 500万元。假定A、B公司在达到合并前不具有关联方关系,该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新取得股权之后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 )。(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A.2000万元
B.2140万元
C.2240万元
D.2700万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权益法转为非同一控制下成本法核算的情况。初始投资成本等于原持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与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原持有股权账面价值=1 000+600×30%+200×30%=1 240(万元),新支付对价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 240+1 000=2 240(万元)。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 000
  贷:银行存款1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80
        ——其他综合收益60
  贷:投资收益180
    其他综合收益60
借:长期股权投资2 2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 000
          ——损益调整180
          ——其他综合收益60
    银行存款1 000

某公司正在研究新产品定价问题。公司会计部门收集该产品的预计成本资料如下。单位:元。

要求:分别计算公司按照制造成本加成50%和采用变动成本加成100%两种方法确定的产品目标售价。

答案:
解析:
制造成本加成50%的目标售价:(6+4+3+7)×(1+50%)=30(元)
  变动成本加成100%的目标售价:(6+4+3+2)×(1+100%)=30(元)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商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订的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300万美元,外方出资为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厂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该厂房属于中方合营者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司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有专有技术使用权。

(3)为了保证外方投资收益,外方可以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合营各方采用分期缴付出资方式。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合营各方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

(5)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6)合营期间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第一,(1)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 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本案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符合该项规定。(2)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投资比例占40%。
第二,(1)中方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本案中,中方的厂房在作为投资前已经抵押给他人,故不能作为其出资方式。(2)外方以专有技术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投资的,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在本案中,外方的专有技术属于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能用来作为外方的投资。
第三,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权益为自己出资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的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四,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额的比例和期限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五,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确定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但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因为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合营期间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符合规定。根据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程序是:(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4)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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