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会计证,但没有工作单位,能考中级职称吗?

发布时间:2021-05-01


有会计证,但没有工作单位,能考中级职称吗?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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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会计证,但没有工作单位,能考中级职称。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初级报名条件以上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确定信用标准所要解决的问题有( )。

A.确定提供信用企业的信用等级

B.确定取得信用企业的信用等级

C.确定取得信用企业的坏账损失率

D.确定提供信用企业的坏账损失率

正确答案:BC
对信用标准进行定量分析要解决的两个问题是:客户的坏账损失率和客户的信用等级。

递延年金的特点有( )。

A.最初若干期没有收付款项

B.最后若干期没有收付款项

C.其终值计算与普通年金相同

D.其现值计算与普通年金相同

正确答案:AC
根据递延年金的定义可知。 

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法不采取承销方式的,可以不聘请保荐人。(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点是保荐制度。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不采取承销方式的,不需要聘请保荐人。

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田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因此,朱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①朱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朱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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