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应交税费的核算及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写才正...
发布时间:2021-01-15
请问一下应交税费的核算及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写才正确呢
最佳答案
应交税费的账务处理一、增值税预交与应交应通过两个明细账户核算一般纳税人对当月预交的增值税与上交上月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不同。实际工作中,企业当月预交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而当月缴纳上期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2008年12月煤炭公司将自产的煤炭1000吨用于产品生产,每吨应交资源税5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借:生产成本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5000上交资源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5000贷:银行存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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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公司价值分析法确定最佳资本结构时,股票的账面价值=(息税前利润-利息)×(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资金成本率。( )
A.正确
B.错误
解析:使用“(息税前利润-利息)×(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资金成本率”计算的是股票的市场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订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脑控制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3)在中国天津出资8000万元收购一家濒临倒闭国有企业的资产,并将其资产投资设立一家从事通信设备制造的外资企业。西方公司拟经中国审批机关批准,自该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支付4500万元的购买金,余款在1年内全部付清。
要求:根据上述各点及法律的规定,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天津设立的外资企业的购买金出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1)①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lOOO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所以符合规定。
②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200×60%×15%=108(万美元)。
③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①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
②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③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
④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天津设立的外资企业的购买金出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支付全部购买金,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西方公司在6个月内支付了4500万元的购买金,没有达到60%的标准(8000×60%=4800万元),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已知某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0%,则该企业的产权比率为( )。
A.0.5
B.1
C.2
D.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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