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能带计算器和草稿纸吗

发布时间:2021-02-08


中级会计考试能带计算器和草稿纸吗


最佳答案

不能。中级会计师考试考场规定: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纸笔,均不允许将计算器带入考位,统一使用考试机上的计算器。考试结束后,演算纸笔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进行处理。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在实际中,两项资产的收益率具有完全正相关的情况很常见

B.如果两项资产的收益率具有完全负相关关系,则构成的资产组合中不包拓非系统风险

C.如果两项资产构成的组合的收益率等于两项资产的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则说明两项资产的收益率具有完全正相关关系

D.如果两项资产构成的组合收益率的标准差等于两项资产收益率标准差的加权平均数,则说明两项资产的收益率具有完全正相关关系

正确答案:ABC
解析:在实际中,两项资产的收益率具有完全正相关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资产组合中不包括非系统风险意味着非系统风险全部被分散了,但是两项资产的收益率具有完全负相关关系并不意味着非系统风险一定全部被分散,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不管两项资产的收益率是否具有完全正相关关系,两项资产构成的组合的收益率都等于两项资产的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因此,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当两项资产的收益率具有完全正相关关系时,两项资产构成的组合收益率的标准差才等于两项资产收益率标准差的加权平均数,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递延年金有终值,终值的大小与递延期是有关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递延期越长,则递延年金的终值越大。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递延年金有终值,但是终值的大小与递延期无关,递延年金的终值=年金× (F/A,i,n),其中n表示等额收付的次数(年金的个数),显然其大小与递延期无关。

A、B、C三人拟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B为普通合伙人,C为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顺发贸易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C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C对D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D签订了600万元的买卖合同。D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500万元,不足以清偿100万元的货款。

(2)C同甲合伙企业进行了15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A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C自营同甲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180万元。合伙人B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其获利l80万元应当归甲合伙企业所有。

要求: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①债权人D能否就甲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C追偿?并说明理由。

②A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③指出B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顺发贸易有限合伙企业”。 
(2)①C的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③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3)①债权人D可以向有限合伙人C追偿。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②A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B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 )行为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A.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C.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D.合伙人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用于担保其个人债务

正确答案:ABC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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