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市初级会计职称考后资格审核时间
发布时间:2021-11-08
四川广元市初级会计职称考后资格审核时间
最佳答案
11月3日至11月13日 。
审核资料: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证书或其他有效学历证明(含大专及以上学校在读证明);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的,其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对于金额正确但其他内容错误的原始凭证,可当由出具单位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风帆公司2007年至2009年有关投资业务如下:
(1)风帆公司2007年2月1目取得B公司发行的股票5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公允价值l0元,含已宣告末发放的现金股利0.1元/股,3天后收到现金股利。
(2)风帆公司2007年7月10日取得C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面值20万元,3年期,每半年付息一次,购买时支付价款220000元,票面利率6%,取得的债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3)2007年12月31日,风帆公司领取持有C公司债券半年期利息,同时,B公司宣告并分派现金股利,0.5元/股。
(4)2008年1月,风帆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债券出售,收到价款l8万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手续税费700元。
(5)2008年2月2日,风帆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票出售40%,收到价款30万元。
(6)风帆公司2008年1月1日,按投资合同取得D公司股票200万股,每股公允价值11元,另支付手续税费5000元,对D公司实施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7)2008年3月20日,收到D公司宣告并分派的2007年现金股利1200000元。
(8)D公司2009年1月1日,宣告并分派2008年现金股利,每股l元。
(9)2009年1月,出售持有的B公司剩余股票,每股公允价值6元,另支付手续税费1000元。
要求:编制风帆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对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业务会计分录。
【答案】
编制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关业务会计分录:
(1)
2007年2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
495000
应收股利5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应收股利5000
(2)2007年7月1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C公司)
220000
贷:银行存款220000
(3)2007年l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6000
贷:投资收益6000
借:银行存款E2000006%+23 6000
贷:应收利息6000
借:应收股利25000
贷:投资收益25000
(4)2008年1月:
借:、银行存款(180000--700)179300
投资收益407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C公司)
220000
(5)2008年2月2日: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
(49500040%)198000
投资收益l02000
(6)2008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112000000+5000)22005000
贷:银行存款22005000
(7)2008年3月20日:
借:应收股利l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l200000
借:银行存款l200000
贷:应收股利l200000
(8)2009年1月1日:
借:应收股利(12000000)200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00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应收股利2000000
(9)2009年1月:
借:银行存款
(65000060%-l000)179000
投资收益ll8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
(49500060%)297000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20日向王某签发一张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10月20日,付款人为乙银行,支票金额为l0万元。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王某自己补记。王某补记收款人名称后,向其开户银行丙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丁银行未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王某的开户银行丙银行也未要求王某提供相关的收款依据。
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能否使用该支票支取现金?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出票时,出票日期10月20日应当如何记载?(3)甲公司在出票时,应当如何签章?如果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王某自己补记。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哪些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否则支票无效?
(6)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丁银行未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王某的开户银行丙银行也未要求王某提供相关的收款依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l(1)王某不能支取现金。根据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具体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①甲公司在出票时,应当盖与该公司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如果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支票无效。根据规定,出票人(甲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5)出票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支票无效。
(6)丙银行、丁银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付款依据。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出具相关收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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