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吉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的内容看一看吧!
发布时间:2020-04-11
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名学习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11月30日。那么,吉林省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一起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吉林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报名
1、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名学习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11月30日,学习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未完成学习的学员,累计学分不再保留。
2、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网站为“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
3、在网站首页点击服务入口中的“继续教育”按钮,进行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网上交费及网上学习。具体操作详见《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操作指南》。
三、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按照财政部规定并结合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四、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自行选择以下其中一种继续教育方式: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学员在网站首页的“服务入口”点击“继续教育”中的“网络继续教育”,自愿选择确认备案的5家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中的任意一家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选课及网上学习。课程选定后不要随意中断或改选课程,否则不能记录改选课程之前所学的学时和学分。面授继续教育学习。学员在网站首页的“服务入口”点击“继续教育”中的“面授继续教育”,选择学员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由所在地财政部门选定备案的面授继续教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化继续教育学习。参加集团化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由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等结合自身特点,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由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选择经财政部门核准的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五、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60学分。会计人员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学分计量标准根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方式确定。参加网络和面授继续教育学习的,按1学时等于3学分折算,即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学时不得少于3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20学时。参加视同完成继续教育、面授和集团化继续教育合格后,按当年累计取得90学分计算。
六、继续教育费用
经网上征求意见确定2019年和2020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费用由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收取。2019年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和学时规定。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负责为学员开具全额发票。
七、继续教育要求
加强日常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学员有关情况,密切关注继续教育进度,督导所在地会计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提升继续教育完成比例。规范工作流程。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必须由当地财政部门选定备案。对视同通过继续教育的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实行主管局领导、科处长和经办人三级管理。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当天超过20人或每周累计超过50人的市县,需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由本人自愿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报名,财政部门不得审核受理集体统一网络报名事宜。强化舆论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宣传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扩大社会影响,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按照《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不能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晋升职务、先进会计工作者及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等,并纳入会计诚信档案管理。建立评价机制。财政部门要对承接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规划、师资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跟踪管理,分析学员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评价情况,对“一般”以下评价达到50%或对“较差”评价达到10%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自动退出机制,不断提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努力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更优质服务。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吉林省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告内容的介绍,因考试政策、内容的不断变化与调整,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税率形式是( )。
A.超额累进税率
B.全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
A、正确
B、错误
专家解析:
正确答案:B 题型:常识题难易度:易
本题考核经济补偿的概念。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甲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外购原材料一批,购买价格为20000元,增值税为3400元,入库前发生的挑选整理费用为500元。该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 )元。
A.20000
B.23400
C.20500
D.23900
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不计入材料的成本。
某企业2006年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当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该企业纳税申报有关资料如下:该企业2006年营业收入为1458000元,营业支出为1272000元,缴纳的营业税为72900元,缴纳的所得税为37323元,2007年,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等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的情况。经查实该企业2006年实际收入为1638000元,营业支出为126000元。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率为5%,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分析该企业在税收上属于何种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案】 (1)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2)该企业偷税数额如下: 偷缴营业税额=(1638000-1458000)×5%=9000(元) 偷缴所得税额=[(1638000-126000)-(1458000-1272000)-9000]×33%-1317000×33%=434610(元) 该企业偷税数额合计=9000+434610=443610(元)(3)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额=1638000×5%+(37323+434610)-81900+471933=553833(元) 该企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443610-553833×100%=80%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通过虚假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该企业偷税数额达443610元,偷税数额达应纳税额的80%,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款443610元,并对该单位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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