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发布时间:2020-01-16
去年的中会考试已经完美落幕了,然而新一轮的战斗才刚刚打响,根据往年经验来看,2020年报名时间可能是在2020年3月份,虽然现在距离报名现在还有一段时间,但现在就应该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啦!下面,就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了解一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和报考条件吧,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科目介绍
(1)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2)中级会计职称试题题型: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坚持会计守则原则,这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坚决履行岗位职责,这是身为会计人必须具备的品质,积极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且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这部分是对考生精神层面上的规定,没有具体考证方式,较为宽松。
(二)报考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即可报名参试。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即可报名参试。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即可报名参试。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即可报名参试。
5.取得博士学位,对这方面要求较宽松,主要是考虑到已经取得博士学位,相关能力也比较到位了
以上就是关于科目和报考条件的全部内容啦,相信大家都对自身有足够的了解,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大家,一定要抓紧时间备考,制定适合自己的备考计划。同时,也要关注考区通知的具体报名时间,可千万不能错过。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大家考试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下列情形中,该书面仲裁协议无效的有( )。
A.与人身有关的收养、继承纠纷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C.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D.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选项A、D属于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投资中心的投资额为100000元,最低投资报酬率为20%,剩余收益为10000元,则该中心的投资报酬率为( )。
A.10%.
B.20%.
C.30%.
D.60%.
解析:因为:剩余收益=部门边际贡献(即息税前利润)-投资额×规定或预期的最低投资报酬率
即:10000=息税前利润-100000×20%
所以:息税前利润=30000(元)
投资报酬率=30000/100000=30%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做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了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保承担法律责任?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P61)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P33)
(由于题目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回答,因此引用上述条文,但是第五章中也有一个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说明问题,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P232)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除赵某以外,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赵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题目没有要求说明理由,不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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