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会计专业能报名参加西藏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吗?
发布时间:2020-01-16
学的不是会计专业?但是想考中级会计职称,却不知道能不能报考?不要着急,紧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脚步,咱们一起来看看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报考条件中是否对专业有限制或者有所要求!
根据历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指南,可以看出有以下具体条件:
(一)基本条件:坚持会计守则原则,这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坚决履行岗位职责,这是身为会计人必须具备的品质,积极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且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这部分是对考生精神层面上的规定,没有具体考证方式,较为宽松。
(二)报考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即可报名参试。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即可报名参试。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即可报名参试。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即可报名参试。
5.取得博士学位,对这方面要求较宽松,主要是考虑到已经取得博士学位,相关能力也比较到位了。
综上所述,报考条件中并没有对专业进行要求或者限制,所以,只要你符合学历及工作年限要求,非会计专业的小伙伴们也可以报考哦。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3月份左右就要开始报名啦,各位小伙伴们提高准备报名材料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2020年考试时间也临近了,关注最新消息。最后,预祝大家考试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2×10年度财务报表于2×11年4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10年12月31日应收乙公司账款2 000万元,当日对其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2×11年2月20日,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破产,应收乙公司账款预计全部无法收回。不考虑其他因素,上述日后事项对2×10年未分配利润的影响金额是( )万元。
A.-180
B.-1 620
C.-1 800
D.-2 000
解析:本题考查日后调整事项的合计处理。减少未分配利润的金额=(2 000-200)×(1-10%)=1 620(万元)。
甲与乙签订了标的额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合同中附加了定金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定金数额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4
B.6
C.8
D.10
解析: 《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本题中定金数额最多是20×20%=4万元。
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0年2月10 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甲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将其注销。 (2)2010年3月1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甲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1年4月10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 (3)2010年5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 (4)甲公司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0年5月10日,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6月15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韵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王某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股东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问超过了10 日。
(2)①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②将收购资金全部计人成本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③将收购股份转让给职工的时间不符台规定。根据规定,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3)①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②王某的收人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4)A股东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为丁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下列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
B.乙公司与丙公司
C.丙公司与丁公司
D.甲公司与丙公司
甲公司控制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属于同属甲公司控制的企业,所以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以及乙公司和丙公司均属于关联方,C选项中的丙公司和丁公司只是普通的交易关系,不属于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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