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广东省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发布时间:2020-08-01
备考一项考试,除了做好知识点的准备,最主要的就是考生不要忘记打印准考证了,广东的考生们快来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看看这篇文章吧:
根据官网公布来看,广东省中级资格考试网上打印准考证起止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至9月4日,具体官方公告详情如下:
考务日程
(一)2020年2月28日前,各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相关事项。
(二)2020年3月16至31日,组织开展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三)2020年8月24日至9月4日,报考人员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分别于上述日期同时完成以下工作: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情况报省会计考办;做好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2020年9月5至7日,组织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
(五)2020年9月30日前,省会计考办组织完成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
(六)2020年10月17日前,省会计考办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可向考生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七)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核相关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八)2020年11月30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20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工作要求
(一)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地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我省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好了,以上就是本次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各位广东考生们带来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知道的,或者是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记得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留言咨询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各项中,应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的有( )。
A.预付职工差旅费
B.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
C.销售产品应收取的款项
D.对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解析: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购买国债虽然违约风险小,也几乎没有破产风险,但仍会面临利息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贷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12万元债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丙三个公司平均承担
D.由甲、乙、丙三个公司连带承担
2007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持有股票上市的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4.1%。当日,甲公司了解到,原来从甲公司分立出去的丙公司也持有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2.2%。这之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直至3月28日,甲公司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5月10日,甲公司持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30%后,决定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50天。5月30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可因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申请撤销其收购要约,但未得到批准。甲公司决定对出售1万股以上的股民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折价收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属于一致行动?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
(2)甲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撤销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4)甲公司折价收购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甲公司和丙公司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合法。
(2)甲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3)甲公司不能撤销其收购要约。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甲公司折价收购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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