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教材会变动么?
发布时间:2020-10-10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已经圆满结束了,很多人都说经济法比较难,也在关注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材是否还会变,目前21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暂未公布,下面可以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2020年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动章节。
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教材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主要的结构调整是删除原第三章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将原第三章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拆分为了五节的内容。
实质性内容变动较大的章节是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第四章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进行大幅度修改。第六章也是根据新政策更新,比如我们周知的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第七章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新增金融企业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抵免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政策税收优惠的规定。值得庆幸的是,第八章的变动主要体现为内容的大幅度简化,删减了很多具体规定,这无疑为我们的学习减轻了压力。
从整体上看,2020年《中级经济法》变动较大,不仅涉及章节结构的调整,更涉及实质性内容的调整,具体来分析一下:
第一章:变动不大,主要是删除了指定代理;新增代理、仲裁、诉讼、诉讼时效的概念。
第二章:变动不大,主要是精简表述,删除对股票发行价格分类的表述;删除对监事会、上市公司的概念表述,实质性内容没有变动。
第三章:变动较大,删除: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调整:章名改为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新增: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第四章:变动比较大,“保监会”修改为“银保监会”,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中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改为权益变动的披露文件。新增: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股份发行中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权益披露的时间、上市公司收购中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制、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及物代位制度。删除:证券上市中持续信息公开。
第五章:变动较大,新增: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消灭。买卖合同的效力修改为买卖合同概述。
第六章:变动不大,删除增值税以增值额和投入产出计算的公式,新增: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和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的税收优惠。
第七章:变动不大,删除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新增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第八章:变动不大,删除预算编制的时间和基础、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程序中有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新增: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程序、商标注册概念。
以上就是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动相关信息,虽然距离2021年中级考试时间还长,但是中级经济法需要掌握的知识也很多,备考21年中级考试的同学们也可以给自己制定一个学习计划,每天学习起来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 )。
A.副总经理
B.执行董事
C.监事
D.财务负责人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本知识点在考前模拟试题(四)单选题第6题、普通班模拟试题(二)多选题第7题、中有所考察。
19.下列各项中,属于融资租赁标准的有( )。
A.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B.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C.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D.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共有五条: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某企业生产销售C产品,20×8年前三个季度的销售单价分别为50元、55元和57元;销售数量分别为210件、190件和196件。若企业在第四季度预计完成200件产品的销售任务,根据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定价法预测的产品单价为( )。
A.54.19
B.56.28
C.54
D.56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解析:《合同法》规定某些格式条款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2)格式条款具有无效合同情形的。A、B、D选项均为属无效合同情形的,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只要求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做出限制,而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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