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内蒙古高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0-01-01
转眼已经是2020年啦,好多小伙伴表示自己想要报考内蒙古高级会计职称考试,但是不知道报考条件。目前尚未公布具体的报考条件,51题库考试学习网根据去年的考试报名条件,为大家带来了如下内容,一起看看吧!
首先来给大家说说基本的要求吧。报名参加高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报考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报考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报考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以上基本要求你是否都满足呢?接着来看看学历方面的要求吧。报名参加高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人员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且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报考人员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且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报考人员具备博士学历,并且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温馨提醒:上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什么是国家认可的学历呢?有的小伙伴可能就会问:我是函授学历可以吗?自考学历可以报考吗?当然可以,只要是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的学历都是国家所认可的学历,如自考、函授、夜大等等都是可以报考的哦!
关于上面提到的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如果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好啦,以上就是此次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2020年高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啦,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对于高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多多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我们将为大家带来更多考试资讯,为您答疑解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面是大宇公司 2011 年会计年度的平衡计分卡。为了简洁起见,我们省略了为实现每个目标而采取的计划。
要求:
假设 A、B、C 公司 2005 年度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表(金额单位:万元):
补充资料:
(1)B 公司生产的零部件主要供应给 A 公司,剩余部分外销,内销和外销价格相同,均以市场价定价;
(2)集团公司设定 C 公司对 A 公司整车的关联采购价高于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仅为关联采购价的 95%(上表中 A、C 公司的财务数据均以关联采购价为基础计算得出);
(3)除企业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
要求:
甲公司于2019年1月7日购入W公司当日发行的债券5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价款5002万元,其中交易费用2万元。
(1)甲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预期长期持有该金融资产,到期收回本金。2019年1月7日,甲公司将购入的W公司债券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为5000万元。
(2)2019年6月初,考虑近期债市违约事件频发,甲公司开展了债券风险专项活动。对W公司分析后认为,W公司经营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因素。为控制风险敞口,甲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出售其持有的20万张W公司债券,剩余30万张将视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当日,甲公司变更了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其变更符合重分类的要求。
甲公司将2019年7月1日作为该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日,并将其持有的剩余30万张W公司债券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同时按其账面价值作为重分类后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重分类日,该30万张W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低3万元。
要求:
(1)根据资料中事项(1),分别判断金融资产的初始分类及其计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正确的处理。
(2)根据资料中事项(2),分别判断金融资产重分类日的确定及重分类的计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正确的处理。
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不正确。
正确的处理:甲公司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为5002万元。
或:交易费用2万元应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重分类日正确。
重分类的计量不正确。
正确的处理: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或:以“账面价值+3万元”计量。
(三)金融资产减值
1.金融资产减值范围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租赁应收款;
(3)合同资产,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4)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符合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有关资料如下:
(1)A 公司。A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通过并购实现对 A1 公司的全资控股,交易前 A 公司与 A1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对 A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A公司未将 A1 公司纳入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范围。
(2)B 公司。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 B 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问题:①审计委员会缺乏明确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②高级下属子公司 B1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与售后“三包”返利业务相关的销售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甲会计师事务所认定上述问题已经构成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C 公司。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对 C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下列事项:①C 公司自 2014 年陆续发生多起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C 公司与 2014 年 12 月底制定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将其纳入《C 公司内部控制收册》,②C 公司限制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对某类重要资产内部控制流程的测试,且未提出正当理由。甲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4)D 公司。D 公司为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对 D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D 公司策略交易系统的某模块存在重大技术设计缺陷,但该重大缺陷不影响 D 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理由:不符合全面性原则的要求。(1.5 分)
或:内部控制应当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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