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会计师人员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1-16
相信很多考生都对继续教育不是很了解,不知道为什么还需要继续教育,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什么是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以及最新的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高级会计师人员继续教育是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它既是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构建会计诚信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会计人员了解新的财经法规,学习会计准则,不断更新财会知识,提高专业水准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指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通过考试,折算为90学分。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5 月19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关于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意义以及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现在大家知道它的重要性了。会计行业就是终身学习,学无止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1)2017年12月,甲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M公司提供重大商业担保的议案》,并拟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甲公司董事会在表决该担保议案时,执行董事李某(同时为M公司的股东)参与表决并投赞成票。董事会会议记录显示,M公司已存在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形,获得甲公司的担保对M公司持续经营至关重要。
要求:
1.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根据资料(1),指出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2)2017年1月,甲公司投入大额资金启动家电类用户界面操作技术重大研发项目,并拟在取得研究成果后申请专利。2017年12月,甲公司获悉同行业的乙公司已于2017年11月抢先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同类技术的专利。甲公司被迫终止该研发项目。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该研发项目经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批准后实施,审批文件中仅见董事长个人签字,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档案中未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过程中,研究人员通过互联网、邮箱沟通涉密的技术细节,关键信息被黑客截获并出售给了乙公司。
要求:
2.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根据资料(2),指出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分别提出改进的控制措施。
(3)2017年12月,A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收到甲公司内部员工的举报信,举报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N公司(重要的业务单位)管理层串通舞弊,虚构销售收入。2018年1月,在甲公司的配合下,A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了N公司管理层与其销售部门、物流部门、财务部门有关负责人确实存在串通虚构2017年度销售收入的行为,导致虚增收入超过3亿元(金额重大)。
要求:
3.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针对资料(3),代A会计师事务所逐项回答:①请根据资料(3)所涉及事项对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发表什么类型的内部审计意见,并说明理由;②在给甲公司的内部控制沟通和建议函中,提出与举报投诉相关的反舞弊控制措施。
理由:甲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李某作为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的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2.甲公司在M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况,审议通过担保议案的行为不当。
理由:被担保人存在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等情形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2.①不当之处:研发项目经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批准后实施,审批文件中仅见董事长个人签字。
改进的控制措施: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
②不当之处: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档案中未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改进的控制措施:甲公司可以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评估意见,编制可行性硏究报告。
③不当之处:研发过程中,研究人员通过互联网、邮箱沟通涉密的技术细节,关键信息被黑客截获并出售给乙公司。
改进的控制措施:甲公司应当建立研究成果保护制度,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及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密图纸、程序、资料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研究成果
3.①否定意见。
理由: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N公司管理层串通舞弊,虚构销售收入,金额重大,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在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表明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的且工作范围未受到限制,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②与举报投诉相关的反舞弊控制措施:在内部信息传递控制中,企业应当拓宽内部报告渠道,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设,通过设立员工信箱、投诉热线等有效方式,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相关方举报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舞弊和其他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并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要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判断该公司以上内容表述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请指出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不当之处: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报经理层批准后执行的表述不当。
理由: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应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甲公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经过可行性分析和市场调研了解到,我国某特种机床在工业、农业、医疗、卫生、能源等行业使用广泛,市场需求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预计年均增长 20%以上;但是,生产该特种机床的国内企业工艺相对落后,技术研发能力不足,质量难以保证;我国有关产业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制造该特种机床项目,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中方股份不得低于 50%;欧洲的欧龙公司是全球生产该特种机床的龙头企业,其产品技术先进并占全球市场份额的 80%,有意与甲公司设立合资企业。
1.甲公司与欧龙公司就设立合资企业进行了洽谈,欧龙公司提出的合资条件如下:
(1)合资期限 10 年,注册资本 1 亿元,其中欧龙公司占 50%,以价格为 2 000 万元的专有技术和价格为 3 000 万元的设备投入;甲公司以 5 000 万元现金投入。
(2)合资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研发、国内外销售由欧龙公司负责,关键零部件由欧龙公司从国外进口,租用欧龙公司在中国其他合资项目的闲置厂房。
(3)合资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总额的 8%向欧龙公司支付专有技术转让费。
2.甲公司财务部对设立合资企业进行了分析和测算,合资企业投产后预测数据如下:
(1)合资企业投产后,第 1 年、第 2 年、第 3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2 040 万元、2 635 万元、3 700万元,第 410 年各年的净利润均为 5 750 万元。
(2)该项目无建设期;固定资产全部为欧龙公司投入的设备,在合资期限内固定资产总额不变,设备可使用 10 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专有技术按 10 年平均摊销。
要求:
假如你是甲公司的总会计师,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在进行合资谈判时,应考虑尽可能利用甲公司现有资源。
(2)甲公司虽然占有 50%的股权,但没有对特种机床进行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技术开发的能力,产品的关键技术、销售渠道、原材料供应等都掌握在外方手中。
甲公司必须在合资协议中明确参与技术研发和业务全流程,加强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各环节
的内部控制。
(3)合资企业成立后,特种机床的关键零部件还需从欧龙公司购进,甲公司应特别关注与防范欧龙公司有意提高零部件价格,进而转移合资企业的利润。
(4)加强对销售价格的控制。国内外销售由欧龙公司负责,甲公司应关注产品销售价格、特别是外销产品价格是否公允。
(5)欧龙公司已将技术作价入股(每年分得红利),再收取技术提成费是重复收费。
甲公司应在合资协议中取消该条款。
(6)欧龙公司投入设备和专有技术的先进性及定价要由中介机构评估。
厂房的租金要按市场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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