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查看!山东省高级经济师考试的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20-08-27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2020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已经过去了,错过报名的同学可以等待2021年的报名通知,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了2020年山东省高级经济师的考试时间以及其他考试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考试时间:2020年9月12日。

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中级经济师、中级会计师、中级统计师、中级审计师、其中之一的,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备考技巧:

(一)制定学习计划

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时间管理至关重要,提前做好学习计划,可以更高效地利用时间。制定学习计划要遵循学习记忆的特点和规律,循序渐进。一般来说备考复习可以分为基础复习、强化复习和冲刺复习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复习重点和要求不同。

基础复习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依据考试大纲,全面、系统地学习科目知识,夯实基础;

强化复习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基础复习的基础上,针对考试中的难点、重点和自己的薄弱点,进行强化学习和训练;

冲刺复习阶段,是考前的最后复习阶段,主要任务是查缺补漏,特别是对易错知识点进行最后一遍梳理。

(二)紧扣考试大纲

高效复习的第二个关键就是要分清主次,简单说就是把有限的时间集中到分值占比大、最常考的知识重点上,而比较偏的知识点或者分值占比很小的知识点可以一带而过。

这里有一个技巧——学会看考试大纲。考试大纲不是摆设,已经明确标明了哪些知识点是考试的重点,分值高;哪些只是一般性了解的,分值少。

(三)查缺补漏

“查缺”——查找薄弱点。考试中的错题就是自己的薄弱知识点,把做错的试题重新梳理和练习,针对其中的重点逐个突击、攻破,可以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失分。

“补漏”——梳理考点漏洞。模拟真实考试的形式,用真题进行自我检测,把考点最后梳理一遍,如果有遗忘或掌握不牢固的,要进行再次突击记忆,抓住最后得分可能。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各位小伙伴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查阅,希望本文对各位有所帮助,预祝各位取得满意的成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经济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航空公司的顾客让渡价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顾客让渡价值是顾客购买航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总价值和支付的总成本之间的差额
B.在考虑顾客的价格承受能力基础上,为顾客提供超出一般质量水平的服务,可以提高顾客让渡价值
C.最大化地满足顾客的多样化需求,提供高价格高质量的服务是提高顾客让渡价值的主要途径
D.在一定的质量水平上,为顾客提供超低价格的航空运输产品和服务可以提高顾客让渡价值
答案:C
解析:
顾客购买航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总价值和支付的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是顾客让渡价值。通常,航空公司提高顾客让渡价值主要采取两种有效途径:①在一定的价格水平上,即考虑顾客的价格承受能力基础上,为顾客提供超出一般质量水平的服务,让顾客感到“物超所值”;②在一定的质量水平上,即考虑顾客的基本需求能够得到满足的基础上,为顾客提供超低价格的航空运输产品和服务。

下列各项所得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形式的有( )。

A.工资、薪金所得
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C.财产转让所得
D.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E.稿酬所得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税率。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是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船舶建造保险的工期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 )。

A.保险费=保额×(基本费率+建造月份)×月费率
B.保险费=保额×基本费率+建造月份×月费率
C.保险费=保额×(基本费率+建造月份×月费率)
D.保险费=保额×基本费率-建造月份×月费率
答案:C
解析:
在保险费计算方面,船舶建造保险通常由基本保费和工期保费两部分组成,前者是按不同类型船舶的费率收取的固定保险费,后者是按建造工期长短的月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保额×(基本费率+建造月份×月费率)

税务机关对下辖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该公司从一些个体户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份作进项入账,并已抵扣税款 70000 元。
(2)账外销售达 140000 元,少计销项税额 20341.88 元。经核实,该企业本月实际应纳增值税额 107549.85 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 90341.88(70000+20341.88)元,罚款 1.05 万元的处理。

请问: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得当?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2)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正确,处罚过轻。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42%(90341.88/215099.7),偷税数额 90341.88 元。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 100000 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金,同时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