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注会报考条件中的高等专科是大专吗?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20-01-17


很多宝宝最近问道我们报考条件中高等专科是什么意思,能不能详细解释一下报考条件,其实注会的报名政策宽松,接下来我们分析分析报考条件吧

注册会计师大专生可以报名,它的报名条件中没有对工作经验有要求,但有学历要求。另外要满足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那么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中“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包括大专学历。是什么意思呢?

高等专科:指的是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专学历普通高校大专、成人大专和自考大专)

这句话意思就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就可以报考,没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就要有会计相关的专业证。这样解释大家应该比较好理解了吧,那我们再看看具体的报名条件吧。

想报名参加注会考试具体需要满足如下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但是大家要注意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有6个科目,这6科分别是:《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和《税法》。

综合阶段1门,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试卷二)。大家需要知道的是,只有考过专业阶段,才能报名综合阶段。专业阶段考过,只是有一个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如果大家把第二个阶段也就是综合阶段都通过的话,那么恭喜你能拿到证书了。

考试时间如下: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大家不用担心的

大家看到后是否有心动呢,其实注会在未来的市场中占据着相当大的缺口,早日拿下无疑是很好的选择,所以建议大家早日去备考。更多详情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我们将持续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8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10日向8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4月1日交付全部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3月10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3月10日,付款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1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8日,B公司与甲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至A公司。3月20日,B公司掌握了A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甲公司暂停运输展览设备,并通知A公司中止交货,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4月1日,B公司通知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往A公司,甲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展览设备全部毁损,致使B公司4月1日不能按时全部交货。4月5日,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月1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2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2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5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4)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D公司能否不向C银行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说明理由。D公司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6)4月15日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7)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F公司可以请求C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哪些内容?

(8)A公司未按照约定在C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何种经济处罚?

(9)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C银行能否以汇票被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5)首先,D公司可以不向C银行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其次,D公司应当向付款人C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6)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不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案中,D公司于3月19日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没有在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失效。F公司于4月15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
(7)首先,C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其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F公司可以请求C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8)A公司未按照约定在C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应当受到的经济处罚为: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9)C银行不能以汇票被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恒阳牛业为新大洲公司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实际控制人陈阳友控制下的企业。陈阳友间接持有恒阳牛业34.89%的股权,并担任恒阳牛业董事。新大洲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进口的冷冻牛肉大部分销售给恒阳牛业,恒阳牛业及其子公司又向新大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销售牛肉。在这种业务模式中,恒阳牛业既是客户角色,又是供应商角色。上海恒阳与恒阳牛业付款模式为先款后货。宁波恒阳早期商业模式基本遵循先款后货原则,后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约定账期为三个月。同时,宁波恒阳卖给恒阳牛业的牛肉的单价要比卖给第三方便宜接近20%,上海恒阳向恒阳牛业平均采购价格比向第三方采购价格高出接近28%。2018年度因上述交易导致新大洲存在被恒阳牛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合计金额为4.77亿元,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存在退市风险。上述终极股东对于中小股东的“隧道挖掘”问题主要表现在( )。

A.滥用公司资源
B.直接占用资源
C.掠夺性财务活动
D.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答案:B,D
解析:
新大洲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与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实际控制人陈阳友控制下的恒阳牛业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采用先款后货的原则,存在大量预付账款,而预付账款是终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途径之一。选项B正确。同时新大洲与恒阳牛业的关联交易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卖的便宜,买的贵”,这也是通过关联交易向终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选项D正确。

下列关于存货的初始计量,说法正确的有( )。

A.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必须按协议约定价格确定入账成本
B. 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按照劳务的公允价值确定入账成本
C. 盘盈的存货,按重置成本确定入账成本
D. 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确定入账成本
答案:C,D
解析:
选项 A,如果协议价不公允,则按公允价值确定;选项 B,按提供劳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等确定。

赠与房屋时,确定契税计税依据所参照的价格或价值是( )。

A.房屋原值
B.摊余价值
C.协议价格
D.市场价格
答案:D
解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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