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不允许你不知道!

发布时间:2020-01-23


湖南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是在什么时候?很多小伙伴都很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今天就让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告诉大家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湖南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并未公布,可参考2019 年,详情如下:

湖南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安排在12月进行,根据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可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在12月20日公布,成绩公布之后,2019年注会考生可以登录中注协网站进行成绩查询。

注册会计师合格分数:每科考试都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的30日之内,若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以由考生本人凭成绩单向报考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注册会计师成绩有效期: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之内有效。对于在连续5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对于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成绩查询步骤:

第一步:登录中注协官方网站,点击右侧的注会成绩查询按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

第二步:点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第三步:输入相关的信息就可以查询到成绩。

注会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科目比较多,希望各位小伙伴们在报考之前一定要学会合理搭配科目,这样的通过率更高。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关于记账本位币的变更说法正确的是( )。

A.记账本位币变更时,进行的折算可能会产生汇兑差额
B.变更记账本位币时,应该采用变更当月的平均汇率进行折算
C.企业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其比较财务报表应当以可比当月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
D.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
答案:D
解析:
选项A,记账本位币变更时,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由于采用的是同一即期汇率折算,所以不会产生汇兑差额;选项B,变更记账本位币时,应该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选项C,企业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其比较财务报表应当以可比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比较财务报表就是在报出本期报表的同时报出去年可比同期的数据,供投资者分析对比。如编制本年9月的资产负债表时,同时列出上年度末报表数据,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比较相关指标了解企业财务变动情况。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丁公司能够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虽然丙公司系恶意取得汇票,不是票据权利人,但是丁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给付了相应对价,故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票据责任以在票据上签章为前提。乙公司在汇票上的签章系伪造,实际上并未在汇票上签章,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虽然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丁公司并未因此丧失票据权利,郑某在汇票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故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孙某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孙某虽然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但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汇票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有关管理人的组成和产生。根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对于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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