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水利工程》模拟试题(2020-11-10)
发布时间:2020-11-10
2020年二级建造师《水利工程》考试共3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建造师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精选模拟习题10道,附答案解析,供您考前自测提升!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多选题】
A.规范项目法人的有关建设行为
B.节约投资
C.建立建设项目的投资约束体制
D.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
E.规范项目法人的建设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
2、某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六类地区,已知日工作时间8工时/工日,高级工的人工预算单价中基本工资为I元/工日,辅助工资为II元/工日,工资附加费为Ⅲ元/工日,则高级工的人工预算单价为()元/工时。【单选题】
A.Ⅰ÷8
B.(Ⅰ+Ⅱ)÷8
C.(Ⅱ+Ⅲ)÷8
D.(Ⅰ+Ⅱ+Ⅲ)÷8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试行)表1~表7从表头至评定意见栏均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合格后填写,“质量等级”栏由复核质量的()填写。【单选题】
A.终检工程师
B.监理人员
C.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D.质量监督人员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4、衔接引渠和进水池的水工建筑物是()。【单选题】
A.进水池
B.沉沙池
C.前池
D.出水池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泵站进出水建筑物。前池是指衔接引渠和进水池的水工建筑物。根据水流方向可将前池分为两大类,即正向进水前池和侧向进水前池。故,本题选C。此外,A项,进水池:水泵(立式轴流泵)或水泵进水管(卧式离心泵、混流泵)直接吸水的水工建筑物,一般布置在前池和泵房之间或泵房的下面(湿室型泵房)。B项,当水源(河流)含砂量较大时,除在进水口前设置拦砂设施外,还应增设沉砂池,以及冲砂口门,以减少高速含砂水流对水泵和管道的磨损和破坏。D项,出水池:衔接水泵出水管与灌溉(或排水)干渠(或承泄区)的水工建筑物,根据水流出流方向,出水池分为正向出水池和侧向出水池。
5、《水法》对为了生产和防洪安全的共同需要而建设涉水工程,没有绝对禁止,而是通过( )加以限制。【单选题】
A.法律、法规
B.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规范
C.行政许可
D.建设监理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水法》对为了生产和防洪安全的共同需要而建设涉水工程,没有绝对禁止,而是通过行政许可加以限制。
6、重力式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采用抗剪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不小于( )。【单选题】
A.1.0
B.2.0
C.3.0
D.4.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抗剪系数中的安全系数。重力式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采用抗剪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不小于3.0。
7、建筑材料按其功能用途分类可分为( )等。【多选题】
A.结构材料
B.防水材料
C.粘合材料
D.防护材料
E.隔热保温材料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建筑材料的分类。建筑材料按其功能用途分类可分为结构材料、防水材料、胶凝材料、装饰材料、防护材料、隔热保湿材料。
8、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单选题】
A.3年
B.4年
C.5年
D.6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9、根据《水土保持法》,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其治理费用由( )负担。【单选题】
A.国家统一
B.水行政主管部门
C.该企事业单位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水土流失的治理费用。《水土保持法》第27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其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事业单位负担。”
10、建设项目管理“三项”制度是指( )。【多选题】
A.项目法人责任制
B.招标投标制
C.建设监理制
D.合同管理制
E.施工承包制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 128号)明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巡视、平行检验和班组自检
C.平行检验、班组互检和旁站
D.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B.25MPa
C.20MPa
D.15MPa
城市管道工程中砌筑沟道施工中的材料要求。
(2)用于砌筑结构的石材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小于30Mpa。
B.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C.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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