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产估价师考试浙江省证书领取预计时间
发布时间:2020-01-17
浙江省新的一年考试了哦,房产估价师的新一轮的考试即将开始了,中国市场的房地产业也是发展的越来越繁荣,房产交易也就需要房产估价师,所以现在也是越来越多的人来报名考试房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来告诉大家房产估价师的证书领取的信息。
房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是指经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该考试的工作内容包含是在房子出售之前进行检查和对房子价值进行鉴定,将房屋与周边最新的出售的方脑子相比较。贷款人需要估价书来担保房产价值足够作为贷款抵押。这个就叫做房地产估价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是全国各地的考生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凭证。该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统一颁发。由各省人事考试部门制作完成后发放给各位考生。具体的发放时间和发放地点,大家可登陆考试时所在省的考试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查阅。
房产估价师证书领取时间:
根据往年房地产估价师证书领取通知,预测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证书领取从2020年5月份起。
房产估价师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也就是说2年内通过4科。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就是5年之内不能参加全国统一的考试。
房产估价师证书领取: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通过以后,请大家携带自己的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或其他指定地点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一般在成绩统一公布2~3个月后陆续领取,同时请大家关注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或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或者房地产估价师频道证书领取的相关公告栏目信息,
房产估价师领取方式:
本人领证:凭自己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在查询成绩的时候请自行的打印出来)。
他人(或者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仅限部分可以代领的城市)
房产估价师证书领取所需携带资料:
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也可以护照和驾驶证)原件、成绩单、准考证原件。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还是以每个城市的公告为准)
上面的内容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一些考试证书领取的时间以及领取所需的资料,2019年的考试证书领取5月份,希望对你备考房产估价师的考试有所帮助,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祝愿大家新的一年,新的气象,继续努力,今年考出好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房产估价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 目的是一方面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充分保障被挂靠人的合法权益
C、 目的的利他性特点决定了法院强制拍卖需要遵循一些有别于任意拍卖的特殊规则
D、 在强制拍卖中,执行当事人应亲自与拍卖机构打交道,以充分保障其知情权
E 是强制拍卖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基本特点
下列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B.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C.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D.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有独立设计文件和相应综合概(预)算书,竣工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是指( )。
A、单位工程
B、单项工程
C、分部工程
D、分项工程
2010年5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登记用途为办公用的临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所有装修与房屋一同由甲公司无偿收回。乙公司承租后,将该房屋装修改造成酒楼,并加盖了厨房,现该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某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对该房屋进行拆迁估价。
请问:
1.拆迁估价中如何考虑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2.拆迁估价中如何确定该房屋的用途、面积?
3.拆迁估价中如何考虑乙公司的装修补偿?
答:
1.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故估价时不考虑租约的影响。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指导意见》规定:
(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应以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簿的记载为准。(2)各地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4)若对房屋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5)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3.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或:乙公司的装修补偿应与出租人协商解决。
或:乙公司应得的装修补偿应为甲公司从拆迁人处得到的装修补偿款(或根据时点的装修的现值)减去租赁期满后装修的残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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