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浙江省公用设备师证书的“神秘”流程
发布时间:2020-01-12
在去年12月份最后一天查询完成绩的你,是不是异常的开心,看到自己考过了注册公用设备师,考完了之后不要忘了还要去领取证书,离领取证书的时间也没多少时间了,还有很多的小伙伴不知道领证的流程。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各位考生带来了领取证书的步骤,下面各位小伙伴一起看看吧。
先是证书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说完了哪些可以注册之后,再来看看有哪些情况是不能注册的呢?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应当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以上就是注册公用设备师的全部流程了,各位考生在查询完自己的成绩之后,大家一定不要忘了注册证书的时间,到了时间之后,先把证书拿到在说,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这祝大家生活愉快!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公用设备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250~270mm
C.18~200mm
D.280~300mm
B.技术分类
C.经济分类
D.煤层煤分类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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