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下

发布时间:2019-07-21


第五部分 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婚姻家庭法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内容。

二、婚姻的成立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结婚的法律特征、条件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结婚的法律特征和条件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婚姻关系成立、无效的法律基本规定,特别是结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婚姻的效力.

了解:结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三、夫妻关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夫妻关系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关于婚姻家庭中的不动产权利区分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夫妻人身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夫妻财产制

2)约定夫妻财产制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特别是夫妻共有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则,能够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夫妻之间的不动产争议和问题。

了解: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四、离婚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离婚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离婚对不动产影响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关于离婚中的不动产权利争议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2)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3)离婚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离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能够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离婚中不动产争议和问题.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

了解:离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五、父母子女关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父母子女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家庭财产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动产争议和其他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继父母子女关系

3.养父母子女关系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家庭财产制度,特别是家庭共有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继承、分家等对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规则。

了解: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

第六部分 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的特征、分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继承的特征

2.继承的分类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继承的分类.

熟悉:继承的特征.

二、继承权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继承权的特征和发生根据

2.继承权的接受与行使

3.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法律规则。

熟悉: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继承权的发生依据。

三、法定继承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法定继承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法定继承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法定继承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法定继承的特征

2.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法定继承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法定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法定继承的特征。

四、遗嘱继承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遗嘱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嘱继承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嘱继承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遗嘱

1)遗嘱的特征

2)遗嘱的形式

3)遗嘱的有效要件

4)遗嘱无效的情形

5)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2.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特征

2)遗嘱继承的适用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嘱继承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遗嘱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遗嘱继承的特征。

五、遗赠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遗赠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赠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赠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遗赠的特征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赠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遗赠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遗赠的特征。

六、遗赠扶养协议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遗赠扶养协议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赠抚养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赠抚养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遗赠抚养协议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

七、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继承的开始

2.遗产的特征和范围

3.遗产的分割

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产分割的法律基本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熟悉:继承开始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遗产的特征、范围。

第七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

一、行政法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行政法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了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二、行政主体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行政主体的特征

2.行政主体的种类

1)行政机关

2)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3.公务员

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主体的种类.

了解: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行为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行为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行政行为的特征

2.行政行为的分类

3.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

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运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四、行政程序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涉及的行政程序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

考试范围

1.行政程序的内容和分类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程序的内容和基本制度。

了解: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方法处理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了解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运用这些制度规定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责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行政责任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涉及行政责任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责任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行政责任的特征

2.行政责任的种类

3.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4.行政责任的追究、免除、转继和消灭

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特征。

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行政责任的追究、免除、转继和消灭等相关法律规定。

六、行政复议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行政复议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复议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复议的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行政复议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2.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3.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4.行政复议机关

5.行政复议的管辖

6.行政复议参加人

7.行政复议程序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复议的法律基本规定。

熟悉: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参加入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了解:行政复议的特征、基本原则。

七、行政诉讼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诉讼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诉讼的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行政诉讼的特征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行政诉讼的管辖

5.行政诉讼参加人

6.行政诉讼证据

1)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7.行政诉讼程序

1)一审程序

2)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程序

8.行政裁判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诉讼的法律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能够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参加入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熟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诉讼程序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了解:行政诉讼的特征。

八、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赔偿问题、行政补偿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赔偿、补偿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行政赔偿的特征

2.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3.行政赔偿范围

4.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程序

6.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7.行政补偿的特征

8.行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掌握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赔偿诉讼和追偿程序的基本内容;明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

熟悉: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运用相关规定处理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案件。

了解: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行政补偿程序的基本内容和特征,行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顾某欲与闫某离婚。下列情形中,顾某既可以之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有(  )。

A.闫某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B.闫某殴打顾某致其残疾
C.闫某与婚外异性同居
D.闫某经常赌博且屡教不改
E.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答案:B,C
解析: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代理,发生再代理效力的有(  )。

A.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
B.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认可
C.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
D.事后告知被代理人,但是被代理人未表示同意
E.事先告知,未被允许,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  )。

A.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B.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C.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D.本代理和复代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进行的划分。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有(  )。

A.土地登记申请书
B.异议登记证明
C.异议登记通知书
D.土地权利证书
E.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或请求不予支持的证明材料
答案:A,B,C,E
解析:
注销异议登记是将原异议登记的内容废止。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异议登记证明或异议登记通知书;③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或请求不予支持的证明材料。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