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全国造价员加中级的等级呢?
发布时间:2021-09-08
为什么在全国造价员加中级的等级呢?
最佳答案
2018年12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布了2018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时间,一经公布便受到了广大考生的广泛关注,关注点最集中的莫过于今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加了“中级”两个字,这一变化让很多造价工程师考生感到十分不解,为此我们搜集了关于造价工程师(中级)的比较合理的相关分析,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首先,我们先来清理一下执业资格与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的区别。
【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它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职业资格考试】——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职称评定】——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工程类职称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然后,我们具体探讨一下关于造价工程师(中级)的相关问题
1、造价工程师(中级)是否贬值
由于2018年12月28日人社部公布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其中原「注册造价工程师」改为「造价工程师(中级)」,目前有大多学员猜疑「注册造价工程师」含金量贬值。这显然是一个错误的看法。自从2018年原「造价员」考试取消,有望改为「助理造价工程师」一说。可以推想,此次考试名称的修改是为了统一造价行业专业称谓及职业水平。「造价工程师(中级)」依旧是执业资格考试,其执业资格证书等同于「工程师」造价专业职称水平。也即是说,考取「造价工程师(中级)」的人员已经证明自己拥有「工程师(造价专业)」相对应的评审要求水平,可以作为评审材料,进行职称评定。
2、造价工程师(中级)和中级职称
1、造价工程师考试形式和内容、含金量不会改变;
2、拥有造价工程师证书,在企业内部的职级等同于中级职称,但不能直接领证或者以它为评中级职称的依据;
3、中级职称属于职级名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以及工作能力。
考取造价工程师后如再想评中级职称,需单独按照评审规则评取。跟考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两条线,互不影响,此处的中级应该是在造价工程师这条线上做了一个级别划分。
3、造价员有望改为助理造价工程师
2018年取消造价员考试后,通过抓取各行业会议信息及领导讲话信息,对造价员考试的后续变动,现在有两种说法,第一种是改成助理造价工程师,但迟迟未动;第二种是改成二级造价工程师,但也还没消息,而现在官方又发布“造价工程师(中级)”的信息,这一举措说明部委内部应该有了确定的信号。可以认为认为,今年造价员很有可能改为初级造价工程师并安排考试,知情人士也说这是个改动的大方向。
4、类比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方法
由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可知,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根据第七条可知: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再结合自从2018年原「造价员」考试取消,有望改为「助理造价工程师」一说,可以猜测造价工程师分类为:造价员为助理造价工程师(初级造价工程师),现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为中级造价工程师,高级造价工程师也会采取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方式产生。
可以参照下图: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一级造价工程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防盗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C.防盗报警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电视监控系统
D.防盗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视监控系统
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防范系统包括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人口控制、访客对讲、电子巡更等。
B.结构净高等于2.10m计算1/2全面积
C.结构净高等于2.0m计算全面积
D.结构净高小于1.20m不计算面积
E.结构净高等于1.20m不计算面积
B.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遵循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C.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格式条款
D.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既允许格式条款的使用又对于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定了若干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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