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实施后监...

发布时间:2021-04-16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实施后监理人员工资待遇有明显提高吗?


最佳答案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废止了吗?

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到2018年3月1日废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监理工程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建设工程平行施工的特点包括()。

A.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比较复杂

B.各专业工作队能够连续施工

C.能够充分地利用工作面进行施工

D.单位时间投入的资源量较为均衡

E.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

正确答案:AC

背景资料:某工程,采用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合同工期380天,共有A、B、C、D、E、F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评标时,发现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只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的签字;B投标单位因施工工艺落后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单位;C投标单位合同工期按定额工期400天;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汇总有误。
事件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D、F、E投标单位依次为前3名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分别找D、F、E投标单位重新报价,以价格低的E单位为中标单位,按原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再以新报价签订协议书作为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监理单位认为建设单位的要求不妥,并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设单位最终接受了监理单位的意见,确定D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事件3: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要求D单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确定工程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按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施工噪声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事件4:开工前,设计单位组织召开了设计交底会。会议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整理了一份《设计修改建议书》,提交给设计单位。
事件5: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每周一次的工地例会以及所有专业性监理会议,负责编制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负责工程计量,主持整理监理资料。
问题:
1.分别指出事件1中A、B、C、D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事件2中,建设单位的要求违反了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哪些具体规定
3.指出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4.指出事件4中设计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5.事件5中,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1)A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招标文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2)B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招标文件中对高报价没有限制。
(3)C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D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总价金额汇总有误属于细微偏差(或:明显的计算错误允许补正)。
2.(1)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2)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
(2)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办理。
(3)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定。
4.(1)不妥之处:设计单位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直接向设计单位提交《设计修改建议书》。
正确做法:应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交给设计单位。
5.有以下4处不妥:
(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不妥。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所有专业性监理会议不妥。
正确做法:可根据需要,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专业性监理会议。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不妥。
正确做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4)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不妥。
正确做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

(2015年真题)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B.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C.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元的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D
解析: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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