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是每年5月考试吗?
发布时间:2021-12-13
二级建造师是每年5月报考吗?
最佳答案
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的最后一个周末。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
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而甲未做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而甲未做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B.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C.甲对乙丙签约行为未明确反对,视为同意
D.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C.甲对乙丙签约行为未明确反对,视为同意
D.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
解析: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下列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涉及阶段是实施阶段
B.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C.按项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所有的建设工程均能成为项目管理的对象
D.设计方的项目管理只服务于自身利益
B.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C.按项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所有的建设工程均能成为项目管理的对象
D.设计方的项目管理只服务于自身利益
答案:A
解析: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涉及阶段是实施阶段,而项目实施期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管理使项目的目标得以实现,A正确。由于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因此按项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没有明确目标的建设工程不能成为项目管理的对象,B、C错误。设计方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参与方,其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利益,D错误。
背景:某地政府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6层,建筑面积2200m2。共有甲、乙、丙丁等8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最终乙施工单位中标,并于2008年8月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4840万元,合同工期350d。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某地政府为了控制建安成本,指定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
事件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的第二天,发现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了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于是取消了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事件三:在签订的合同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问题:
1.指出事件一中某地政府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三中施工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某地政府为了控制建安成本,指定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
事件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的第二天,发现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了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于是取消了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事件三:在签订的合同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问题:
1.指出事件一中某地政府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三中施工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事件一中,某地政府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不妥当。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事件二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妥当。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之一是投标人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而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投标当年发生的重大事故。因此可以取消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3.事件三中,施工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妥当。该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属于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之一,且本工程具有造价低、规模小、工期短的特点,符合总价合同的特征。
2.事件二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妥当。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之一是投标人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而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投标当年发生的重大事故。因此可以取消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3.事件三中,施工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妥当。该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属于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之一,且本工程具有造价低、规模小、工期短的特点,符合总价合同的特征。
不动产作为担保物,依法可以设置的担保方式为( )
A.质押
B.留置
C.保证
D.抵押
B.留置
C.保证
D.抵押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20页
本题可用排除法解答。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法》第6条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以人格、信誉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不需要提供任何财产。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担保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但不可以是不动产。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只能针对动产,不可以针对权利和不动产留置。因此B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抵押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本题干是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只有抵押符合“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形。因此D项正确。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考点:考查对担保方式的理解
本题可用排除法解答。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法》第6条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以人格、信誉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不需要提供任何财产。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担保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但不可以是不动产。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只能针对动产,不可以针对权利和不动产留置。因此B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抵押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本题干是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只有抵押符合“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形。因此D项正确。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考点:考查对担保方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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