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一建告知承诺制以后这些报考信息你都了解吗?
发布时间:2019-07-12
自一建实施告知承诺制以来,2019年报考的考生是第一群吃螃蟹的人,但是这个“螃蟹”好不好吃就不知道了,且看小编整理的关于一建承诺制为考试带来的变化吧。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后,首次报考人员用户注册有什么变化?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如有未完成核验的项目,选择考试报名时会有相应的提示信息,须待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建议报考人员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二、已注册的报考人员还需要重新注册吗?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己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报考人员提交补充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如有未完成核验的项目,选择考试报名时会有相应的提示信息,须待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
三、在线核验不通过会影响报名吗?
身份信息或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不通过不会影响报名,在线核验完成后即可报名。但是,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四、报名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1.选择考试、报名地
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所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名称,进入网上报名界面。选择省(市)后,提示栏中将显示报考人员姓名、报考考试名称、报考地区、缴费方式和咨询电话。
注意:未进行身份、学历、学位核验的考生无法选择考试进行报名。
2.阅读《告知书》和《报考须知》
报考人员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点击“已阅读并知晓”后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
3.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
报考人员依次选择考试所在地(市)、核查点、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系统显示所报级别和专业对应的科目名称,前面带“√”标识的代表已选择的报考科目(成绩有效期为一年的无需手工选择)。
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时,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及学位信息自动调用用户注册信息,填报的信息项中带“*”的为必录项,填写完成后,输入验证码,点击“保存”按钮。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所学专业及年限等报考条件进行在线核验,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示报考人员进行相应的操作。
注意: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在录入或修改报名信息时,如报考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存在已经通过的科目,将在科目名称后面显示其通过时间。
4.签署《报考承诺书》
报考人员填报相关信息后,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由本人签署(提交)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5.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点击“报名信息确认”,表示报考人员确认提交的报名信息完整准确。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无法再次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应认真仔细检查录入的信息。
注意: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在未确认报名信息前,可以点击考试状态流程中的“信息维护”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
6.特别情况审核
对于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须进行人工核查,报考人员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7.支付考试费用
通过资格核验后,报考人员可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规定的缴费方式,到指定地点现场缴费或通过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费用支付完成后报名工作结束。
五、哪些报考人员需要进行人工核验?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
2.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
3.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5.其他报考条件不能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六、老考生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如何处理?
档案库存在合格成绩的应试人员(老考生)经在线核验或者人工核查后,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成绩按无效处理。
综合以上就是关于一建实施告知承诺制以后报考的一些具体变化,希望对各位小伙伴有所帮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一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项目决策
C.项目实施准备
D.项目施工
E.项目验收与后评价
B.业主方的投资目标指项目的施工成本目标
C.投资控制是业主方项目管理任务中最重要的任务
D.业主方项目管理任务不包括设计阶段的信息管理
(1)安全管理;
(2)投资控制;
(3)进度控制;
(4)质量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组织和协调,即D错误。
B.保水性好的混凝土泌水量大
C.保水性和泌水性没有直接关系
D.保水性和泌水性都和含水率有关
B.省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该题考察的知识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及事故调查的管辖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1-15
- 2020-01-16
- 2020-02-20
- 2020-01-16
- 2019-07-12
- 2020-01-18
- 2021-04-24
- 2020-01-31
- 2020-01-16
- 2020-01-16
- 2020-01-16
- 2020-01-16
- 2019-08-03
- 2021-04-20
- 2020-01-16
- 2019-07-12
- 2020-02-15
- 2021-04-24
- 2020-01-16
- 2020-01-18
- 2020-01-18
- 2019-12-27
- 2020-01-16
- 2020-01-16
- 2020-01-16
- 2020-01-16
- 2020-01-31
- 2020-01-16
- 2020-02-23
- 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