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二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及科目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03


如今,二级建造师在工程行业是越来越火热了,毕竟其含金量较高。但是,相应的,其报考条件也不容易小觑,考试也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有的考生在问,2020年天津二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及科目是什么?接下来,就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二级建造师报考级别分为“考3科”、“考2科”、“考1科”和“增报专业”。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对照报考条件,正确选择相应的报考级别;报考级别选择错误,造成个人档案号不一致,会导致考试成绩无法滚动,请在网上填报时谨慎操作。

其次,报考全部科目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考试科目共3科,报考级别请选择“考3科”。免考部分科目条件,具体如下:

1.考2科条件。对取得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上述的考试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考试科目共2科,报考级别请选择“考2科”。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2.考1科条件。符合上述的考试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仅需报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报考级别请选择“考1科”。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除此之外,增报专业报考条件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符合增报专业的报考人员请选择“增报专业”级别。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度1231日。各省二建报名条件会有细微差别,考生在报考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需具体阅读当地省份的报考文件。

最后,天津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如下:天津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公共科目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天津二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及科目介绍的全部内容啦!不知道是否对各位考生有所启迪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这里提醒各位考生,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并且严格执行。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引起矿业工程施工索赔的主要因素包括( )。

A.矿业工程项目的性质
B.矿业工程的施工特点
C.矿业工程的设备特性
D.矿业工程的环境条件
E.矿业工程的施工技术
答案:A,B,D,E
解析:

固定式启闭机安装时,机架与电动机之间的衬垫数量在一个部位最多只能有()个。

A、 4
B、 3
C、 2
D、 1
答案:C
解析:
【考点】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分类及安装要求。
固定式启闭机安装时,机架下面承受荷载的部位必须敷设安装垫板。垫板调整好后,相互焊牢并焊到机架上。机架下面的安装垫板数量没有限制,但机架和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轴承以及其他零部件之间的衬垫的数量在一个部位不能多于两个。故本题应选C。

下列适用于软土地基处理的方法有()。

A、 开挖法
B、 排水法
C、 帷幕灌浆
D、 固结灌浆
E、 挤实法
答案:A,B,E
解析:
软土地基处理的适用方法有开挖、桩基础、置换法、排水法、挤实法、高压喷射灌浆等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 )。

A.承诺撤回
B.承诺延误
C.新承诺
D.新要约
答案:D
解析:
【考点】考查承诺超期的法律后果【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应当掌握承诺超期和承诺延误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承诺超期,即指《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该法第29条规定,指承诺延误。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迟延到达要约人。由于是客观原因使得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区别于承诺超期,其为受要约人的主观原因).在此种情形下,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此可见,二者产生的原因及法律后果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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