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建《公路工程》重要考点: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要点
发布时间:2020-01-29
都说备考有方法,学习有策略,但是很多小伙伴无法找到正确的备考方法和学习策略,《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作为二建考试专业阶段的一部分,相信也是有很多人去报考的,相比于建筑等其他热门专业而言,这一部分的考试难度还是有的。那么,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收集到的关于《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中安全技术的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哦!
掌握公路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要点
1.高处作业分级:1级:2~5m;2级:5~15m;3级:15~30m;特级:30m以上。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的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3.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恐高症、癫痫病、严重贫血病、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
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进行高处作业。
5.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6.严禁高处作业人员向下乱抛杂物。
7.严禁酒后和过度疲劳的人员进行登高作业。
8.高处作业的脚踏板应用坚实的钢拉板或木板铺满,不得留有空隙或探头板,脚踏板上的油污、泥沙等应及时清除,防止滑倒。
9.在有坠落可能的部位作业时,必须把安全带挂在牢固的结构上,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可随意缠在腰上,安全带长度不应超过3m。
10.高处作业应按规定挂设安全网(立网和平网),安全网内不许有杂物堆积,破损的安全网应该及时予以更换。
11作业平台的承重必须满足施工荷载的要求,不得多人集中在作业平台的某一部位进行作业,以防发生突然断裂坠落伤人。
12.高处作业操作平台的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水平横档的间距不大于0.35m,强度满足安全要求。
13.高处操作平台必须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和扶梯,平台严禁超载,平台架体应保持稳固。
14.操作平台的临边外侧下方是交通通道时,敞立面必须设置安全网作全封闭处理,并设置限宽、限高、限速的安全标示牌和防撞设施。
15.在高处进行预应力张拉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张拉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最安全挡板,并在张拉作业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操作规程,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作业时进入张拉施工区。
16.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机具,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许妨碍作业人员通行和装卸。高处作业拆除下的模板及剩余物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17.高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任何人不得擅自移位、拆除和损毁,确因施工需要暂时移位和拆除的,要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拆移。工作完成后要即行恢复原样,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新。
18.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模板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等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9.高处作业临时配电线路按规范架<敷)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高空作业现场按要求使用标准化配电箱,箱内应安装漏电保护器,下班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并有可靠的防雨设施。
20.桥梁主塔(墩)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其顶端装设防撞信号灯,主塔还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可靠的防雷电装置。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任何人员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以上信息是对《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关于安全技术的必背考点,建议大家理解记忆起来哦!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想对大家说:“发现者,尤其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年轻发现者,需要勇气才能无视他人的冷漠和怀疑,才能坚持自己发现的意志,并把研究继续下去。”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越法定的仲裁范围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D、一方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E、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
B.张拉力与油泵读数间的关系曲线
C.张拉力与锚具读数间的关系曲线
D.张拉力与夹片读数间的关系曲线
后张法预制梁板施工工序:张拉使用的张拉机及油泵、锚、夹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配套使用,配套定期校验,以准确标定张拉力与压力表读数间的关系曲线。
B.甲公司与丙公司因土地使用权权属产生的纠纷
C.甲公司与丁公司因不动产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D.甲公司与戊公司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还包括侵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的行为发生地等。
某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一矿井地面矿仓及运输走廊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1)该工程的工期为18个月,如果是承包商的责任造成工期延长,每延长1个月罚款5万元。
(2)工程施工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施工中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由施工单位自身负责,业主不参与。
(4)工程若需要变更,必须提前14d通知业主及设计单位,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部分材料施工单位无处购买,施工单位提前15d通知了业主,业主供应材料延误工期0.5个月;在运输走廊施工中,由于采用的水泥标号较高,施工单位因施工技术水平的限制要求变更,业主不予同意;另外由于运输走廊上部与选矿厂房连接,而选矿厂房因地基处理发生工期延误,虽没有影响选矿厂房的施工工期,但使运输走廊施工进度发生拖延,最终延误工期0.5个月。
问题
(1)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有哪些不合理之处
(2)施工单位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做法是否有不合理之处
(3)工程结算时,业主要对施工单位工期拖延1个月进行罚款5万元,是否合理
(2)施工单位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做法,不合理之处在于变更水泥标号,不能因为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低而修改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提高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确保工程质量。
(3)工程结算时,业主要对施工单位工期拖延l个月进行罚款5万元,是不合理的。因为工期拖延l个月,并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材料原定由施工单位购买,但施工单位无法实施,已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了业主,是业主供应材料延误工期0.5个月;运输走廊施工进度发生拖延0.5个月,关键原因是选矿厂房发生工期延误,虽没有对选矿厂房工期造成影响,但对运输走廊施工产生了影响,由于业主不能很好地进行协调工程总进度计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己负责,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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