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科目中与土地相关的物权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0-02-08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人数正在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所以要想通过考试除了认真的复习之外,必要的掌握一些考前背诵一些考试的考点也是很有必要的。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了法律科目中跟土地物权相关的考点,赶快收藏起来看一看呀!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1.概念
是用益物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相信只要看过历年真题的考生,相信一定都会发现这种性质的题目比比皆是。以上就是第一次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一些备考方法,希望大家考试过程中戒骄戒躁,沉着应对。最后祝大家都能考出一个好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支架安装
C、钢管预埋
D、钢管连接
E、管内穿线
B.行为
C.习惯
D.主动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不是围绕货物本身产生的,而是围绕着运送货物的行为而产生。
B.吊移板式构件时,不得吊错板梁的上、下面
C.构件的吊环应顺直
D.吊绳与起吊构件的交角小于45°时,应设置吊架或起吊扁担,使吊环垂直受力。
B.不影响合同效力
C.合同无效
D.合同终止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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