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专升本之后,你还有这些选择!

发布时间:2020-09-12


统招专升本考试难度大,每年能够成功被录取的考生并不多,未能专升本成功的考生只能进入社会。虽然专升本失败,但是这些进入社会的专科生依旧可以有很好的发展。那么,只有专科学历的我们该如何进行自我提升呢?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这方面的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1.考取专业证书

专科生想要进行自我提升的话,可以在大学期间里面,多考取一些专业证书,丰富自身的专业技能,多一个证书也多一条出路,毕业之后也会比别人更有优势一些。

但是学生们一定要考取对自己有用的专业证书,不要盲目的瞎考,那样只是在浪费时间和金钱。

2.考研究生

这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研究生的学历现在还是比较吃香的。但是想要考研的话,学生们就不能在大学的时候,荒废学习,一定要努力学习才可以。

还需要注意一点的就是,专科生只有在毕业之后满两年的情况下进行考研,而且这期间学生是不能荒废学业的,不然很容易失败。

3.多积累工作经验

学生在大学期间,可以多做一些学生兼职,多积累一些工作经验,这样在毕业之后,也会比别人有更多的优势。

毕竟现在很多的公司招人时都要求有工作经验,而若是学生们在校期间就有一定工作经验,那么相比其他人肯定是更有优势一些。

4.考公务员

专科生也是可以考公务员的,只不过专科生能够选择的岗位没有本科生以及研究生多。但是专科生最好也积极的去考公务员,毕竟若是通过的话,那就相当于考上“铁饭碗”了。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放弃专升本的机会,既然已经做好了决定,那就不要后悔,坚定的走上未来的道路吧!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专升本的好处大家都清楚,但是弊端也是真实存在的,所以在选择是否专升本时小伙伴们要理智对待哦。另外,小伙伴们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专升本考试信息的疑问,也可以留言咨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专升本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理论基础是( )

A.量变和质变辩证关系的原理
B.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的原理
C.肯定和否定辩证关系的原理
D.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
答案:D
解析:

2019年2月1日,李明向张三借款1000万元,李明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张三的900万元债权:以其劳斯莱斯汽车抵押,担保张三100万元债权,均进行了抵押登记。3月,李明又以其劳斯莱斯汽车作为抵押,先后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向王五借款100万元,向赵六借款200万元。其中,赵六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李四、王五的抵押权未进行登记。4月1日,由于市场因素,李明的房屋下跌至800万元,故张三要求李明将汽车担保的债权变更为200万元,李明同意,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未经李四、王五、赵六同意。张三、赵六对李四、王五享有汽车的抵押权的事实均不知情。后李明无法偿还债务,关于李明的债权人对汽车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若汽车拍卖后仅得价款300万元,应由张三、赵六分别获得200万元、100万元
B.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可获得100万元
C.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只能获得50万元
D.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可获得200万元,王五不能得到受偿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顺位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受偿顺序的规则为: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又,《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张三于4月1日因协议变更担保债权数额增加的100万元,不可对抗赵六:但由于该变更已进行登记,且张三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可以对抗李四、王五。故,若汽车拍卖后得价款300万元,先由张三获得100万元,再由赵六获得200万元。若汽车拍卖后得价款500万元,先由张三获得100万元,再由赵六获得200万元。再由张三获得100万元,最后由李四、王五平分100万元。故正确答案为C。

乙公司为建筑公司,为甲公司的某建筑物建设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同意,乙将该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乙、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
B.如果该建筑物工程质量不合格,乙、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该建筑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款
D.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是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为当事人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第3句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乙公司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包构成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1句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亦适用于违法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选项C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因此,如果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是发包人,法院可以追加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故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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