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广西考研国家线已公布接下来你应该做什么?

发布时间:2020-04-08


如果你成功过线

那首先要恭喜你,你离目标院校又近了一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你就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进复试,因为如果报考这所院校的高分考生比较多,而你又只是刚好过线,那就不好说了。所以,密切关注目标院校的复试名单,同时也要加紧做复试准备。如果复试名单上没有你,那也不用气馁,准备调剂,你的机会要比很多没过国家线的考生要大得多。

如果你没有过线

心情不好是肯定的,但不能就此沉沦下去,人的一生不可能一帆风顺,胜利失败都是正常的,关键是这之后的路该如何走。问问自己,如果非这所院校不入 ,而自己又有足够的勇气和精力面对又一年的压力,那就再战一年。如果不想再折腾,那就赶紧着手调剂,还有机会。说到底,这两种情况的考生有相当一部分都需要面临调剂的情况,这确实是让我们的考研之路柳暗花明的方法,所以你必须要了解这些——

着手准备调剂

1、申请原来所报院校、专业的破格录取

破格录取一般在公布了初试通过名单前后不久,针对的是总分足够高,专业课分数较高,只是公共课略差几分的同学。许多“34所” 和 “211”的学校都是这么规定的。如果达到了标准,那么要准备好:不少于一名导师的破格推荐;报考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的签字批准;以及破格费——通常是以“数万元人民币”作为单位的。申请破格如果成功,那么也就等于你通过了初试,可以去参加复试了。

2、 申请报考学校的校内调剂和你本科所在母校的同专业调剂

申请报考学校的校内调剂和你本科所在母校的同专业调剂。但既然是调剂,就要至少达到人家要求的分数线。各大高校的调剂信息都陆续公布,同学们要及时了解各个学校的调剂信息,千万不要错失机会。

获得调剂资格1、电话联系、表示感谢主动联系调剂院校导师,表达一下自己的优势和愿望。要做到胆大心细,真心求复试机会,把自己的相关信息简明扼要的告知导师,态度要谦逊,温和有礼。
2、直接拿学生证或其它证件去研招办调信息有的学校也可能不开《调剂函》,而是直接拿学生证或其它证件去研招办调信息。总之,必须要第二志愿学校以某种方式去第一志愿学校求证你的成绩、身份是否真实,这样调剂工作才十有八九差不多。
如果你调剂成功,接下来就可以安安心心准备复试了,抓住机会,不要再失利了,加油!

那么,考研复试有哪些技巧呢?

一:未雨绸缪——初试后即开始备战复试

初试后,有人开始备战复试,有人尚心存疑惑。其实,初试刚刚结束后的这段时间,正是考生准备复试的最好时期。

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导师,把握信息优势

资讯,对考研人而言是过关斩将的利器。学校官网、百度、知网等都是获取导师信息的重要通道,还可以通过校内、qq群、考研论坛等方法找学长、学姐, 最好是研一的,他们最了解去年的考研调剂情况。

三:小中见大——英语面试前准备“万能句型”

细节决定成败,那些隐约昭示着复试是否成功的微小细节,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请关注备战细节。

参加复试的同学中,不乏一些擦线党

擦线党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初试现场发挥不佳,特别是因心理压力过大,而平时模考成绩却很突出的考生,我们称之为活火山型选手;

第二类是偏科,在某一学科上明显弱势,导致总分下降的考生,我们称之为跛足型选手;

第三类是模考成绩一般,正常情况下是无法进入复试的,但本次发挥超常的考生,我们称之为偶然型选手;

第四类是因为学校的客观因素,诸如分数线的调整、错误判卷导致最后一名进入复试,而实际上实力突出的考生,我们称之为悲催型选手。

针对以上四类考生分别给出应对复试的策略:

1、由于临场心理状态不稳定、容易紧张,复试面试可能将成为他们反败为胜最大的拦路虎。

为了不再重蹈初试的覆辙,此类选手在准备复试时一定要多进行模拟面试,模拟面试练多了到了真正复试面试时也就可以从容应对了。

2、由于自身实力处于劣势,要想在复试中反败为胜,最好的办法就是短期突击 ,快速提高实力,尤其是专业课和英语。

实力是要靠长期积累的,如何短期突破?这里教大家一个讨巧的办法:找到目标院校的师兄师姐,打听上一年复试的流程、考试范围、题型、导师学术方向 、复试各科权重等,然后按照这些信息进行有目的的复习。

3. 针对最后一类考生:

首先,提醒这类考生在复试时一定要端正态度,不要过多提及初试时自己的不幸。既然已经进入复试,你还是幸运的,复试时好好把握各种机会展现自己的真才实学才是重点。 其次,建议这类考生在复试上要比其他考生下更多功夫,只有这样才能扭转初试排名较低的不利形势。比如考生在准备专业课时,除复习院校指定参考书外 ,最好还要研读导师的著作和论文,对导师最新的学术方向有一定的了解。

总之,无论是哪种情况,心态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告诉自己,“一切皆有可能 ,我一定要坚持到最后”。加油!!!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改造主义教育?

答案:
解析:
【答案要点】20世纪30年代从实用主义和进步教育中分化出来,到50年代形成独立的教育思想。初期有康茨和拉格,布拉梅尔德50年代发表一系列著作后最后形成。改造主义教育的理论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1)教育应该以改造社会为目标。改造主义教育家认为,当时社会充满着危机,而改造主义教育是挽救这个时代的教育理论,通过指导人们改造社会,可以救人们于危机中。他们指出教育的职责就是要设计并实现一种理想社会:具有美国式的民主政治、富裕的经济、发达的教育、繁荣的科学和艺术。他们还希望通过教育建立世界民主制度,以实现全世界范围内的和谐的人类秩序。
(2)教育要重视培养社会一致的精神。所谓社会一致指不分阶级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即通过共同协商而能消除阶级分歧的一致意见,并在行动上一致。因此,改造主义教育家要求学校运用民主方法,通过相互协作的教育,达到大多数人同意的“社会一致”。
(3)强调行为科学对整个教育工作的指导意义。
(4)教学上应该以社会问题为中心。主张课程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教学应以问题为中心,重视学科之间的联系。如四年制学院的轮状课程,围绕经济、政治、文化和心理四个领域中的有关问题设置。
(5)教师应进行民主的、劝说的教育。改造主义教育家反对灌输式的教育和学习,强调教师应该通过民主的讨论、劝说教育,说服学生去“改造”他们所生活的社会,使学生坚信改造主义哲学,培养学生的“社会一致”精神。

设实对称阵A的特征值为0,2,2,且对应特征值2的两个特征向量为,求.

答案:
解析:

甲潜入赵家客厅盗窃财物时,惊醒了在卧室里睡觉的赵某,甲逃跑时与过来查看的赵某相撞,致赵某倒地并受重伤。对甲应( )。

A.按照盗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B.按照盗窃罪的转化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C.按照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D.按照盗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罪数问题。我国确定罪数通说上采取的是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本题中,甲盗窃的行为与逃跑撞伤过来查看的赵某的行为并不存在牵连,也并非一行为触犯数罪,因此不构成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同时,甲的行为也不符合盗窃罪和抢劫罪的转化条件,不应以抢劫罪论处。因其是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两个单独行为,因此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答案:
解析: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二版第75页)。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介绍恋人;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105.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他人的事务依据事务的性质,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三种:客观的他人事务、纯粹的自己事务和中性的事务。如我国台湾郑玉波。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两种: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如我国台湾王泽鉴、我国大陆学者洪学军。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加细化,将他人的纯粹的自己的事务也纳入其中进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务与主观的他人事务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 主观的他人事务(亦称中性的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如何判断为他人事务,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对于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客观上无从判断,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王泽鉴着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37页)。但管理人的主观意思是内在的,对于本人来说无从判断,在诉讼实践上无法操作。大陆学者洪学军认为,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不能仅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须依其行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结果之归属,客观地加以决定。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西南政法大学,洪学军,2004年10月16日发表的《无因管理制度研究》)。后者的观点,是务实的,便于实际操作。纯粹的自己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务。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偿自己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 (2)、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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