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1 研究生考试报名费要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0-01-16


哈喽哈喽,你们最爱的51题库考试学习网又来啦。应你们强烈要求,51题库考试学习网现在就来跟大家分享2021研究生考试报名需要的费用,由于2021研究生考试还没有出来,我们可以参照2020研究生考试各地区的报名费用。

2020研究生考试报名缴费有两种形式,一是网上报名缴费,二是现场确认缴费。

一、网上报名缴费的地区:

1、北京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费138元/人;收取复试费100元/人。

2、河北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160元/人。

3、天津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费50元/人50元/人、考务费30元/科

不同类专业报考费收费标准如下。

管理类联考科目的专业:报名费:50元/人,考务费:60元/人(30元/科*2科),合计报考费:110元/人。非管理类联考科目的专业:报名费:50元/人,考务费:120元/人(30元/科*4科,注:考试科目为3科的专业由于第三科满分为300分,故考务费用按4科核算),合计报考费:170元/人。

4、内蒙古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90元/人。

5、辽宁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50元/人。

6、黑龙江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50元/人。

7、江苏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20元/人。

8、安徽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50元/人。

9、江西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50元/人,邮寄、档案材料费30元/人。10、福建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60元/人。

11、山东所有报考专业中,业务课二科目代码以“5”开头(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专业收费标准为220元/人,其余专业收费标准为180元/人。除济宁市报考点的考生均实行网上缴费,济宁市报考点的考生由市财政代为缴费。

12、湖南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费用为180元/人。

13、广西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40元/人,考试费40元/人。

14、海南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每科38元/人。

15、重庆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200元/人。

16、四川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80元/人。

17、甘肃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4科150元/人,3科140元/人,2科90元/人。

18、宁夏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80元/人。

19、吉林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200元/人。

20、河南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12元/人。

21、山西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4科180元/人,3科135元/人,2科100元/人。

22、湖北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费3科130元/人、4科190元/人,推荐免试生报考费190元/人。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审计硕士报名考试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按标准收取160元/人。

23、云南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每科45元/人。

24、青海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60元/人。

25、贵州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80元/人。

二、现场确认报名缴费的地区

1、浙江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每科50元/人。

2、广东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每科40元/人。

3、上海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统考生、会计硕士、法律硕士联考生报考费:128元/人;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考生报考费:160元/人。

4、西藏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56元/人,考务费36元每人。为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考生文具由考区统一发放,文具费每人20元。考试科目为2科的148元,考试科目为3科的184元,4科的220元。缴费方式统一为现场刷卡缴费。

5、陕西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90元/人。

6、新疆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费120元/人(报考MBA的考生为200元/人)。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各位考生分享的2021研究生各地区考试报名的费用,考试报名费用多少都不打紧,最主要的是,各位考生考试一定要放宽心态哦,加油,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未谋取个人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B.甲构成挪用资金罪
C.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D.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解析:
【精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归个人使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样,要认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条件是:个人决定,而且还要谋取个人利益。所以,甲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故选D项。

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答案: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下列选项中,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

A.中国公民甲在行驶于公海的中国船舶上失手致另一中国公民落水身亡
B.外国公民乙在行驶于公海的中国船舶上向中国船员兜售毒品
C.外国公民丙在其本国境内实施爆炸致两名中国公民身亡
D.中国公民丁被某国有公司派往国外工作,因严重失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答案:D
解析:
属人管辖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D选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无法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可以适用属人管辖原则。A、B选项中犯罪地点均在中国船舶上,根据刑法规定,在中国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这时优先使用属地管辖原则,而不适用属人管辖原则,C选项为外国公民对中国公民犯罪,适用保护原则。判断此类问题时,要牢记判断的先后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

2000年4月8日,甲受乙的威胁将一块价值5 000元的古怀表以1 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当日付给甲1 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0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提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雷击大火而灭失。2000年12月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问: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案提存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乙负有按照怀表的价值赔偿甲的义务。原因:乙作为在买卖合同中受领出卖物的债权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下落不明,公证机关是合法的提存机关,古怀表符合提存标的物的要求,因此,出卖人有权将买卖标的物提存。本案中,虽然提存人是因为受胁迫而出售怀表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因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甲于提存时并未撤销该买卖合同,其仍然负有按期给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视为交付,所有权由债务人转归债权人,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债权人承担。在古怀表灭失后,甲因撤销了该买卖合同,提存物应当由乙返还给甲,由于古怀表已经灭失,故乙应按照怀表的价款折价赔偿甲的损失。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有:《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第101条(提存的法定事由及其适用)、第103条(标的物被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我国的提存机关到底有哪些?我国的提存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第二,本案例中,债务人因受胁迫而在提存标的物灭失后行使了撤销权,导致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假如债务人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前主张撤销权,则本案又应当如何处理?关于这个问题,留给考生自己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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