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专本连读的学校,5年后发什么证书?和普通...

发布时间:2021-03-24


3+2专本连读的学校,5年后发什么证书?和普通本科生有什么区别吗?


最佳答案

  那你得3加2能考上,但不容易百分之15的比例。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专升本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郑伯克段于鄢》中详写的是( )

A.战争所以成败的原因
B.战争的场面
C.置姜氏于城颍的原因
D.郑伯克段于鄢的经过
答案:A
解析:
此题暂无解析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B.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货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C.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D.标的物不符合履行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B,C
解析:
《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故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

一个国家为实现其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称为( )

A.国民教育制度
B.学校教育制度
C.教育领导制度
D.教育管理制度
答案:A
解析:

张三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张甲,二儿子张乙,女儿张丙。张乙在外地工作,张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张三去世,留下房子6间。张甲与张乙各继承3间,张丙未提出继承。后张乙托张甲帮忙照看3间房,张甲表示同意,并一并使用该房。后张甲在其儿子结婚时对这3间房进行了维修,交由儿子使用。张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张甲还房,张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张丙此时提出要求继承属于她的遗产,张甲以同样理由拒绝。无奈,三人诉至法院。
问:(1)张乙是否可以要求张甲还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张丙是否可以要求继承,为什么
(3)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是何关系

答案:
解析:
(1)可以。未过诉讼时效。 (2)不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张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根据法的溯及力,当年《民法总则》未出台,适用2年诉讼时效,张丙当年在明知的情况下未提出继承,因此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可再要求继承。
(3)张乙委托张甲帮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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