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专科专升本到什么院校
发布时间:2021-08-15
首都医科大学专科专升本到什么院校
最佳答案
如果不是北京的就不能报考,因为统招专升本是不能跨省报考的。要是北京的是可以报考专升本院校的,但是要确定这两个院校是招收专升本学生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专升本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15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答案:B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未成年精神病人,既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又是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故未成年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利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C项错误。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相关条文规定。D项错误。
男性,60岁,高血压15年,确诊冠心病6年,近半年数次持重物上4楼后晕厥,心电图示左室肥厚,临床考虑晕厥原因最可能的是 ( )
A.心源性晕厥
B.肺栓塞
C.血管迷走性晕厥
D.脑血管意外
E.神经介导性晕厥
B.肺栓塞
C.血管迷走性晕厥
D.脑血管意外
E.神经介导性晕厥
答案:A
解析: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病后第七天出现发热38℃,应属于( )
A.无菌性坏死组织发热
B.感染性发热
C.抗原抗体反应
D.中枢性发热
E.自主神经功能紊乱
B.感染性发热
C.抗原抗体反应
D.中枢性发热
E.自主神经功能紊乱
答案:A
解析:
甲(男)与乙(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0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丁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2)丙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2)丙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应承担责任。《婚姻法》第8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可以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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