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考研比国家线高35分能调剂江苏大学的学...
发布时间:2021-04-24
电气工程专硕考研,想问下如果211的没考上可以调剂到江苏大学的电气工程专硕吗?江苏大学接调剂的怎么样啊。谢谢了。
最佳答案
首先你要看江苏大学这个专业今年招不招调剂,如果一志愿人满了不需要找调剂你就不能调剂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结婚( )。
A.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A.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答案:A,B,D
解析:
【精解】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男方犯强奸罪人狱,女方提出离婚的。故排除C项。
女性,25岁。4天前淋雨后高热、畏寒伴右侧胸痛、咳嗽、咳铁锈色痰,既往有结核病史。查体:T 39℃,BP 120/80mmHg,右下肺叩浊,可闻及支气管呼吸音和少量湿哕音。化验血WBC 21.1×109L,中性粒细胞占85%。
该患者首选的抗生素是( )
A.红霉素
B.青霉素
C.链霉素加雷米封
D.头孢唑啉
A.红霉素
B.青霉素
C.链霉素加雷米封
D.头孢唑啉
答案:B
解析:
该年轻女性患者急性起病,病前曾淋雨,急骤高热、畏寒、咳嗽、咳出铁锈色痰,由于病变累及胸膜而出现胸痛,查体发现有右下肺实变征,结合化验血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粒细胞比例升高,因此符合典型的肺炎球菌肺炎,其余三个诊断均不符合;为了明确诊断,最有意义的首选检查是胸部X线片,可见大片炎症浸润阴影或突变影,在消散期,则X线片显示炎性浸润逐渐吸收;肺炎球菌肺炎的首选抗生素为青霉素,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喹诺酮类或头孢类。
1999年10月2日,A市甲商贸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及10万元定金交给公司职员楚某,委托其到相临B市的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声明每台定价不得超过4000元。10月3日,楚某找到乙商场,出具了甲商贸公司的已添上购买空调内容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声称欲与乙商场签订一份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乙商场经过审查,认为楚某出具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均盖有甲商贸公司的公章,且真实无误,遂确信其有代理权。经过一番磋商,乙商场坚持空调的最低价为每台4 200元,楚某觉得甲商贸公司仍有利可图,便应允成交,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单价为每台4200元,并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乙商场应该代办托运,并于10月7日交货,10月10日付款。双方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7万元违约金。签约后,乙商场即组织货源,在10月6日将货交给B市第三运输公司承运,运货途中,第三运输公司司机韩某发现空调美观,便私自拿出一台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搭车同去A市的表弟史某,货按时到达甲商贸公司。10月12日,韩某将4 200元款交给了甲商贸公司,甲商贸公司确认了买卖合同效力的合法性。10月14日,甲商贸公司以楚某签订合同超越当初所授权的价格为由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货款,为此乙商场诉至法院,要求甲商贸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问:
(1)如果乙商场要求甲商贸公司付款,甲商贸公司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2)空调的所有权何时起发生转移?为什么?
(3)如何认定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的行为?为什么?
(4)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该买卖合同最后是否有效?为什么?
(5)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如何认定楚某与乙商场约定定金的效力?为什么?
(7)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不予以返还定金?为什么?
(1)如果乙商场要求甲商贸公司付款,甲商贸公司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2)空调的所有权何时起发生转移?为什么?
(3)如何认定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的行为?为什么?
(4)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该买卖合同最后是否有效?为什么?
(5)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如何认定楚某与乙商场约定定金的效力?为什么?
(7)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不予以返还定金?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楚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相对人乙商场善意、无过失,所以,楚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该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故空调的所有权自乙商场交付空调与第三运输公司时起发生转移。
(3)韩某将空调卖给其表弟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从买卖行为的性质上看,实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韩某只是承运人的受雇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韩某处分空调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4)该买卖合同最后有效。因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甲商贸公司事后接受了韩某交付的4 200元空调款,这实质上是甲商贸公司以其行为追认了该处分行为,这足以证明甲商贸公司对韩某的处分行为表示承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实施追认以后,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因此,合同有效。
(5)乙商场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约定超过定金数额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约定定金数额为10万元,这大大超过主债权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的部分无效。
(7)乙商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而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第51条(无权处分)、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第l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担保法》第91条(约定定金数额)。本题综合性较强,但难度不大。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故空调的所有权自乙商场交付空调与第三运输公司时起发生转移。
(3)韩某将空调卖给其表弟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从买卖行为的性质上看,实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韩某只是承运人的受雇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韩某处分空调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4)该买卖合同最后有效。因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甲商贸公司事后接受了韩某交付的4 200元空调款,这实质上是甲商贸公司以其行为追认了该处分行为,这足以证明甲商贸公司对韩某的处分行为表示承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实施追认以后,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因此,合同有效。
(5)乙商场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约定超过定金数额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约定定金数额为10万元,这大大超过主债权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的部分无效。
(7)乙商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而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第51条(无权处分)、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第l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担保法》第91条(约定定金数额)。本题综合性较强,但难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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