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mba和联考mba有什么区别?知道的讲解一...

发布时间:2021-02-04


在职mba和联考mba有什么区别?知道的讲解一下,我想考虑考什么


最佳答案

我晓得我给你说说吧

区别:

  在职MBA,学习方式只有一种:半脱产制,边学习,边上课,没有全日制的课程;
  而联考MBA入学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上课形式:一种是半脱产制,另一种是全日制,学员完全在学校上课,接受全日制教学。

  MBA是英文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工商管理硕士)的简称,MBA学位是一种注重复合型、综合型人才培养的学位,是能力培养重于知识传授的学位。它教授的是面对实战的“管理”,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管理学”,技巧和思维的培养重于理论分析能力。要求其毕业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管理经验(应变能力、预测能力、综合能力、组织能力等)。
  全日制MBA(Full-time MBA)
  学生参加每年1月份的全国MBA联考,被录取后,脱产学习2年,上课时间一般是周一至周五正常上课时间,毕业后可获得学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MBA学位证书。
  国际MBA(International MBA)
  IMBA,学生参加每年1月份的全国MBA联考,被录取后,脱产学习2年,上课时间一般是周一至周五正常上课时间,英文授课,英文答辩,与海外留学生共同学习生活,毕业后可获得学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MBA学位证书。
  在职MBA(Part-time MBA)
  学生参加每年1月份的全国MBA联考,被录取后,在职学习3年,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毕业后可获得学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MBA学位证书。
  在职MBA学位班(GRK-MBA)
  学生参加每年秋季的GRK联考,被录取后,在职学习3年,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毕业后可获得学校MBA学位证书。
  参加1月联考的可以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学历
  参加10月联考的可以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但是国家从明年(即2016年)开始取消10月联考,以后只有参加1月联考才能获取MBA。
  MBA课程内容涉及管理类、经济学类、金融、财务、法律等等,能力训练不光讲究组织、领导才能,也涉及以口才为依托的沟通能力、运筹能力、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等等。
  MBA报考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MBA联考科目及难度
  MBA联考为两门:英语和综合能力。英语满分100分,相当于英语四级;综合能力分为数学、逻辑和作文,满分200分,其中数学75分,主要考查初等数学和几何,逻辑满分60分,作文满分65分,分别是论证有效性分析和论说文。
  MBA考试并不难。尤其近几年考试大纲变化,为了让更多有工作经验的人学习MBA,考试门槛不断降低,相继取消了英语听力考试、管理知识考试、政治、高等数学等科目。根据联考经验来说,即使一个多年没有摸过英语和数学的考生,经过6-8个月的系统学习,考上理想学校的机会非常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承诺的是(  )。
A.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1个月内给予答复,过期视为承诺,乙未能如期作出答复
B.丙向丁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丁回复为:同意你方条件,但价格应减半。丁的回复视为承诺
C.蒋某向沈某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韩某得知后立即向蒋某回复:完全同意你方条件,请立即发货。韩某的回复视为承诺
D.大商场橱窗展示某模特穿的高档服装,杨某看到后立即进入商场向售货员表示购买橱窗内展示的高档服装,商场表示同意。商场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答案:D
解析:
【精解】受要约人的承诺权属于受要约人的法定权利,要约人不得任意限制和剥夺,故A项不能认定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属于新要约,而不是承诺,故B项不能认定为承诺。受要约人只能是要约人选定的人,第三人的“承诺”不是合同法上所规定的承诺,故C项不能认定为承诺。商店橱窗展示商品属于要约邀请,杨某进入商场要求购买展示的商品属于要约,商店答应杨某的请求为承诺,故选D项。

男性,35 岁,高热、寒战 5 天,伴胸痛,咳脓性痰伴少量血丝。查体:双肺散在湿啰音, 胸片检查显示双肺多发实变阴影伴部分空洞病变形成。 血化验:WBC 23×109/L,N 91% ,该患者最可能的诊断是
 

 A.肺炎支原体肺炎
B.军团菌肺炎
  C. 肺炎链球菌肺炎
  D. 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
答案:D
解析:

特定物买卖合同中,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出让方故意将特定物毁灭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受让方可以主张(  )。
A.先履行抗辩权
B.预期违约
C.撤销
D.不安抗辩权

答案:B,D
解析:
【精解】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后履行方,先履行方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本题中,后履行方故意毁损特定标的物,先履行方(受让方)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项错误。出让方故意毁损标的物,实际上导致以后根本不能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以其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受让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故选B。在该特定物买卖合同订立之时,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即便出让方在合同订立之后有欺诈等情形,另一方也不能主张撤销,可见,行使撤销权必须针对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等情形,而不是事后,事后欺诈等不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欺诈,这时完全可以用违约责任实施救济。故C项错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体限于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中,出让方故意将特定物毁灭,意味着商业信誉的丧失,受让方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故选D项。

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于动产的制度有(  )。
A.抵押
B.登记
C.善意取得
D.先占

答案:A,B,C,D
解析:
【精解】抵押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登记一般适用于不动产,但在 特定条件下也可适用于动产,如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动产,其公示方式就是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先占只能适用于动产。故备选项应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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