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种,平安你我!
发布时间:2021-11-15
疫苗接种,平安你我!
落实预防接种是疫苗服务公众健康的环节。我国预防接种工作取得重大成绩,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高,为建立免疫屏障、保护公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疫苗接种很多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为做好预防接种,疫苗管理法规范了相关制度。
一是强化免疫规划制度。免疫规划即“计划免疫”。疫苗管理法对免疫规划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明确国家免疫规划由国家卫健委制定,国家卫健委会同财政部拟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级政府可以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国家卫健委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保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强化监护人的责任,规定对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由卫健部门批评教育。
二是明确接种单位条件。接种单位是指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机构(包括城镇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必须具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合格的医疗卫生人员等条件。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需经县级以上地方卫健部门指定并明确责任区域;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需报有关卫健部门备案。
三是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明确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遵守国家卫健委制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省级卫健部门制定的接种方案。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使用的管理。同时,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行为,疫苗管理法对预防接种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实施接种前应告知和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提出医学建议;实施接种前应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和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应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应按规定建立保存接种记录,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由监护人到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办理并妥善保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按规定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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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二次代谢产物的是
A、糖类
B、蛋白质
C、生物碱
D、氨基酸
E、脂类
含黄酮类化合物为主要有效成分的生药是
A、丹参
B、附子
C、黄连
D、黄芩
E、黄柏
全部通过4号筛,但混有能通过5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是
A.粗粉
B.中粉
C.细粉
D.最细粉
E.极细粉
飞滑石入煎剂宜( )
A、先煎
B、包煎
C、后下
D、另煎
E、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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