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错过的,2020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20-07-17
各位小伙伴们以为取得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以后就安全了吗?公卫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吊销的相关情况你都清楚吗?51题库考试学习网特地整理了如下内容,还望已经取得证书的小伙伴提高警惕,没有取得证书在备考的小伙伴引以为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公卫助理医师证书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这篇文章对各位小伙伴有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持续更新公卫执业助理医师的相关资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公卫助理医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与蛋白质结合成核蛋白体( )。
A、mRNA
B、tRNA
C、rRNA
D、DNA
E、蛋白质
要全面了解人群的营养状况需做
A、膳食调查
B、生化检查
C、临床检查
D、人体测量
E、营养调查
以下哪项是影响妇女健康的危险因素
A、性比例,遗传,妊娠
B、社会地位,青少年怀孕,吸烟饮酒,妇女保健服务
C、计划生育,劳动强度,生育子女数,结婚年龄
D、妊娠,性紊乱,月经周期,激素
E、就业,劳动保护,法律,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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