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了解2020年西安事业单位招聘的相关措施!
发布时间:2020-04-21
西安市的小伙伴们注意了!2020年4月25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了关于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中落实部分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说明。各位小伙伴想知道详情吗?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4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明确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部分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据此,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16日发布的《西安市2020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及特殊紧缺人才公告》以及4月17日发布的《2020年西安市公开招聘中小学(事业单位)教师公告》涉及的招聘岗位中,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
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内,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
此外,上述招聘中涉及的报名和资格网审截止时间均顺延两天。即2020年西安市高层次及特殊紧缺人才公开招聘报名截止时间由2020年4月26日18:00顺延至2020年4月28日18:00,资格网审截止时间由2020年4月27日18:00顺延至2020年4月29日18:00;2020年西安市中小学(事业单位)教师公开招聘报名截止时间由2020年4月28日18:00顺延至2020年4月30日18:00,资格网审截止时间由2020年4月29日18:00顺延至2020年5月1日18:00。
更多详情请见原网站:
http://xahrss.xa.gov.cn/news/tzgg/219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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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事业单位考试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无歧视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贸易自由化原则 D.国民待遇原则
【热点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将于12月5日在浙江乌镇召开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论坛开幕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白皮书为中英文双语版,中文全文约1.6万字,从5个方面充分展示中国法院互联网司法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白皮书介绍,各地法院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科技,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司法中的深度应用。在区块链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利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防篡改的特点,有效保障证据的真实性,极大减轻法官认定证据的难度。
【模拟试题】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围绕着专业化审判体系的构建、司法裁判规则的树立、诉讼规则的探索、技术的实际运用、便民的诉讼服务等五个方面展开。对此,你怎么看?
在我看来,白皮书的发布很具有时代意义。一方面,互联网司法的制度系统性的完善。这不禁让我想到在此之前我国已经成立了3个互联网法院,从我国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始,到又北京、广州两处互联网法院成立,设立互联网法院毫无疑问是互联网司法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开辟了互联网时代司法发展的全新路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司法探索实践正式制度化、系统化。可有了诉讼机构,诉讼规则如何确立一直是我们疑惑的话题,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在案件处理上提供规范性的指导,可依然不够完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发布,可以弥补互联网司法的法律空白,标志着互联网司法制度的总体框架已初步搭建完成。另一方面,2019年是互联网诞生50周年,也是中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25周年。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很具有时代意义。这是改革成效逐步显现的集中体现。经过6年的探索实践,互联网司法对于强化便民机制、提升审判效率、保障审判质量、破解执行难题、服务保障大局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现阶段有必要、有条件以白皮书形式,总结回顾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创新举措和主要成效。
值得注意的是,《白皮书》附录收录了10个互联网审判典型案例,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有力打击网络黑色产业,保护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环境;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大数据权属案,确立了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的行为规范。这些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判决,为同类型互联网纠纷提供可借鉴的审判思路,也为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从业者行为提供指引,有力推动了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体系的完善和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目前,我国互联网司法已经取得系列成果,例如:互联网法院审理11类案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2679个法院入驻在线调解平台,2995个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12个省区市试点“移动微法院”,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550万件...互联网司法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必将随着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和法治进步不断与时俱进。我认为未来互联网司法在有了制度的探索以后在未来也应在三个方面深化发展:
一是深耕“试验田”,持续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司法发展的“试验田”和“桥头堡”,下一步人民法院要加大互联网法院建设力度,在技术应用、模式创新、规则探索等方面先行先试、开拓创新。比如在前沿科技融合应用方面,互联网法院将积极研究应对5G通信、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等技术对司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加大研发力度,找准应用场景、回应现实需求;
二是广推“微法院”,全面推开在线诉讼模式。对于众多的普通法院,互联网司法的发展方向是依托“移动微法院”全面拓展在线诉讼的广度与深度。切实真正实现功能高度集成整合,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司法数据互联网互通。
三是探索“新规则”,促进互联网空间有效治理。一方面,将积极研究在线诉讼新模式对诉讼理念、诉讼原则、诉讼规则带来的深刻影响,推动从制度层面,构建完善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将大力加强互联网专业化审判建设,优化设置专业化审判机构、聚集专业化审判人才、受理类型化互联网案件,为实现互联网空间有效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A.各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
B.行政机关缔结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关系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D.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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