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材料: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1.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裁定执行中止

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不予支持该异议

【答案】D

【解析】

本题首先要区分郭某的异议的性质,即其是执行异议还是对仲裁协议的异议。显然,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而是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持有异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此规定可知,只有D项正确。

2.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的费用。故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B项正确。

该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C项正确。

D项涉及代位执行。所谓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所以,D项正确。

3.如果法院批准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驳回了朱某的异议,关于执行担保的效力和救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

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

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

【答案】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其后果应当是暂缓执行,而不是终结执行。故A项错误。《适用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恢复强制执行无需申请人再申请,故B项错误。同时,根据该条规定,C、D两项正确。

4.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解析】

本题的考点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故A项正确;同时朱某的主张与原判决无关,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故C项也正确,且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故B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保兑行的责任。根据UCP600第6条C项的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A项,即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故A错误。
BCD项,保兑信用证下开证行和保兑行都对受益人有付款保证责任。根据UCP600的规定,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都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能片面的撤销其保兑。所以,本案中丙银行作为保兑行在开证行破产情况下仍然应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BD正确,C错误。

下列哪些票据行为无效?( )
A.出票人出票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付款”
B.背书人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背书生效”
C.保证人保证时在票据上记载“主债务有效保证 方有效”
D.付款人承兑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承兑生效”

答案:A,D
解析:
。票据是无条件付款的有价证券,《票据法》 上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上都应有无条件委托付款或 无条件付敖的字样,付款如附条件,则出票行为无效。 《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 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附 条件,所附条件在票据法上无效,但背书行为有效。第 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 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兌。”承兌附条件,承兌无效。 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 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附条件,条件在票据法上 无效,但保证行为有效。

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2016年)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元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法条竞合。 A项,成立想象竞合的条件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不同的结果,分别对应不同的犯罪构成。当同一个行为针对同一个对象,制造了同一个结果的时候,不存在成立想象竞合的空间。故A项错误。
B项,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一个危害结果,却因为立法的原因同时满足两个罪的成立条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因而二者之间才有法条竞合;如果认为二罪是对立关系,即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同时排斥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那么就不会同时出现两个罪,也就不会有法条竞合的情况。故B项错误。
C项,法条竞合原则上只侵犯一个客体,但是冒充警察骗取钱财的,却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和他人财产,因而是想象竞合,不是法条竞合。故C项错误。
D项,对同一笔款项,成立贪污罪就排除了挪用公款罪。但是在二罪必有一个成立,却又无法确证时,如无法查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故D项正确。

★ 张某被区公安分局拘留,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兴某有期徒刑7年。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并当庭释放。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个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A.区公安分局
B.区检察院
C.区法院
D.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C
解析:
。对本案出现的情况,新旧《国家赔偿法》有所变化。根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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