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了解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不同处

发布时间:2022-01-22


由于保函和备用证之间日趋接近。甚至有的同学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下来请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一下吧!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担保的一种,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有从属性关系和独立关系。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问题。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与基础合约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以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以上就是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不同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单证员更多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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