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
发布时间:2020-11-19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两者的相同之处吧!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
1、定义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2、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可以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以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际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3、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担保人或开证行的担保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是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相信通过以上的分享小伙伴们都有了大概的了解,大家在学习的时候可以通过两者的定义、应用和性质上的相同结合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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