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佣金承揽业务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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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行为和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一方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被告关于原告不正当行为导致其损失的抗辩,不能予以采纳。
如何正确处理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时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分配原则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在审判实践中,要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诉请,结合案由、案情正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首先,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正确理解基本原则。按法律要件分类说,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那么,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就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其次,正确处理这一基本原则作为一般规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及自由裁量的分配规则的关系。
不正当商业行为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不正当商业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不能简单地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判断和认定,应分为两大类分别处理。
第一类是不正当商业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例如,当事人仅仅是在签约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只要贿赂行为不足以构成恶意串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行为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国家利益的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损失应按《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06条处理。
第二类是不正当商业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行为人无权代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合同的内容并非委托人之意思。针对这种情况,除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提起合同之诉,确认合同有效外,应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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