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吉林省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23日-27日
发布时间:2020-10-0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吉林省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准考证时间
吉林地区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1月23日至11月27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三、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的话,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及相关要求或提示,如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
四、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汇总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几张?
A:建议准考证打印1-2张就行,有备无患。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是黑白打印还是彩色打印?
A: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只要信息完整就行。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在哪里打印?
A: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的打印要求、纸张以及样式是什么样的?
A:每个地区的准考证要求、样式都是不同的,在登陆进去网站后,需要看清打印的要求(纵横方向,纸张大小等),点击在线打印后弹出来一个网页,上面就是你的准考证样式。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B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除名乃是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故B项错误,当选。
C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3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故C项正确。
D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若乙与丙不能就甲转为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甲退伙,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非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生效之日。故D项错误。
B.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存在的必要
C.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D.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经有权机关依法废止,失去其作出依据
E.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B项,成立不作为犯罪,基于法不强人所难的原则,不仅要求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还必须有作为的能力(作为可能性)。关于这一要求,并没有例外,不真正不作为犯同样适用。故8项错误。
C项,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是结果犯,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也可以是行为犯,如对于自己醉酒的未成年子女的驾驶机动车行为不予阻止。故C项错误。
D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在任何一个以作为模式规定的刑法分则罪名中都可以存在。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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