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法律职业资格 问题列表
问题 (2010年)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 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 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 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 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 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 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 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 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 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 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 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 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 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 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题 李明与李刚销售苹果纠纷案 果农李明承包有100亩苹果园,于201 1年8月20日委托其在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刚在市内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元,李刚按销售总额的5%提成,于每次李刚交还货款时结算。李刚需将市里苹果需求量大小及时通知李明,以便李明及时给李刚送货。 8月24日,李刚开始积极行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 85元;并与杨某等其他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为寻找上述买主,李刚共花费1000余元。李明的苹果运到市里后,由于质量上乘,销路非常好。李刚见自己以每斤0. 85元的价格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 05元自己留下,以0. 80元的价格向李明交还货款。 9月30日,由于李刚没有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李明按约定依前日的需求量送来2000公斤,结果只售出1500公斤,剩下的500公斤堆放在储藏室内,因多日连降大雨全部腐烂发霉。 10月2日,李刚病重不能起床,又未能与李明电话取得联系,在B市场多次催促下,遂委托自己驾驶技术水平不高的弟弟李二向B市场送货,结果车翻到水沟里,造成较大损失。 【问题】 1.为找买主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2.若在李刚答应李明替其销售苹果后,又因,工作不顺心,不愿再去帮李明销售苹果,财其可否要求解除委托合同?为什么? 3.超过约定最低价的每斤0. 05元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 4.对于500公斤苹果的损失,李明可否要求李刚赔偿?为什么? 5.对10月2日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设B市场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B市场拉走苹果后一直没有付款,李明可否直接请求B市场付款?为什么? 7.设B市场不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李明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苹果运到B市场,李刚应当怎么做?B市场又可以如何处理?

问题

问题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问题 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问题

问题 材料: 秦某,男,30岁,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诬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2013年8月19日,秦某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奉“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为圭臬的秦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问题: 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权利界限、法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600字。

问题 案例:龙纹剑、霓裳羽衣、裁决之杖……这些都是时下盛行的网络游戏里价格不菲的“装备”。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正引来越来越多意欲图利的“网络黑手”。   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   本案原告李宏晨,在过去两年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   经过查证,2月17日,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北极冰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桩虚拟财产终获得法律保护的首个判例,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关注。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法学和社会知识谈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看法。   答题要求:   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 案情:2007年8月9日,沈阳发生一起出租车司机为救人先后连闯两红灯的事件,其将接近昏迷的病人送进医院,为病人的救治赢得了时间。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出租车司机应被扣3分,罚款200元。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秩序和正义的关系。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 (本题22分) 案情: 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 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 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 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 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 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 租。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 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价值总额为60万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万元,布料 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 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12月17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 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 3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 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 有权。 问题: 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 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 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 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 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

问题 案情: 赵某曾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由于工作不用心而被开除,赵某遂产生报复心理。2008年4月3日,赵某翻窗进入该企业财务室撬开保险柜,得到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发现公司印鉴和财务专用章也在保险柜内,其便在支票上偷盖上印鉴,又在两张空白信笺上偷盖了该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赵某还发现保险柜内放有一个钱袋,并顺手拿走。拿回家中赵某发现,钱袋中所装钱全部是假币,面值共8万元。次日,赵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电器门市部,购买DV摄像机2台,彩电4台,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万余元。因当天系星期天,银行不进账。需次日进账方能提货,赵某回家后感到有可能被抓,所以第二天未去提货。虽然赵某未去提货,但是其想到了一个赚钱的“好办法”。赵某买来一张假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他持借记卡到自动柜员机存假币。由于自动柜员机当时识别系统并未更新,赵某将假币全部顺利存入自动柜员机,接着跑到另外的自动柜员机提取真币。赵某采取这种手段共获取人民币5万元,后因数量巨大,被发现逮捕。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简析一下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及理由。

问题 刘某、蔡某抢夺案 某县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2010年1月10日晚10点,刘某(1988年出生)与蔡某(1993年出生)至某小区内,伺机抢走刚下班回家的孙某背包一个,内装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现金300元。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侦查人员立即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经过3个昼夜的连续讯问,两入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一审期间,被害人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委托身为一审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同父异母的姐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蔡某则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庭都予以允许。经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600元,蔡某赔偿孙某500元。为保护蔡某的权益,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机关将蔡某释放。在上诉期内,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孙某也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蔡某未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仅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 【问题】 1.请指出侦查机关讯问程序中的不合法之处。 2.本案一审及二审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3.在二审程序中,若法院发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刘某应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将刘某的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并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 4.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虽然抓获犯罪嫌疑人时蔡某与刘某在一起,但此案是刘某与他人所为,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在一审程序中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法院应如何处理? 6.若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孙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题 银行申请对某公司强制执行案 2010年3月,薛某的公司因拓展业务向银行贷款50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决策失误,当年亏损严重,致使公司无力归还贷款,次年6月银行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薛某败诉,应在3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薛某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经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但薛某一直没有履行该判决。201 1年10月,银行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薛某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经查,薛某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60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20万元。总价值90万元。人民法院对薛某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了查封和扣押。薛某为了公司能继续照常营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被扣押的汽车由执行庭在执行公务时暂时使用,1年后,由于薛某仍无法还款,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薛某对银行的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庭在征得院长同意后,将办公楼估价为45万元,小汽车与大卡车共估价为20万元,变卖给了法院的关系户某一实业公司,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一年后再付款。薛某对法院的做法严重不服,遂请“亿则”司法研究中心的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严密论证,然后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 【问题】 试综合分析本案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