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法律行为(二)

发布时间:2022-06-05


没有天生的信心,只有不断培养的信心。2022年税务师考试预习阶段,以下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法律行为(二)的预习知识点,考生们快来看看吧!

【所属章节】

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知识点】法律行为(二)

一、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无效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

1. 无效法律行为

(1)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特征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类型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误解方可撤销)。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可撤销);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可撤销);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可撤销);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3)行为的效力

①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为有效法律行为,且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效力持续存在。

②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二、附条件(条件附款)或附期限(期限附款)的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

以上就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法律行为(二)的全部内容,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希望大家能坚持每日知识点的学习,提前为基础阶段的学习做准备,成功实现备考目标。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3年)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从事融资服务为主要特征
B.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D.非专业机构经过批准也可以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C
解析:
(1)选项A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2)选项B: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下列关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市场整体对风险越是厌恶,市场风险溢酬的数值就越大
B.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完整地揭示了证券市场运动的基本情况
C.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体现了“高收 益伴随高风险”的理念
D.资产的必要收益率由无风险收益率和资产的风险收益率组成
答案:B
解析: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只能大体描绘出证券市场运动的基本情况,而不能完全确切地揭示证券市场的一切。

2018年6月5日,甲公司委托某量具厂加工一批量具,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5%,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费2000元,6月2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量具的加工费用20000元,6月30日收回委托加工的量具,并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费3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量具的实际成本为( )元。

A.102000
B.105000
C.103000
D.109000
答案:D
解析:
收回该批量具的实际成本=80000×(1+5%)+2000+20000+3000=109000(元)

(根据2015年政策,此题目政策过时)布鲁斯教授是长期来华定居的专家,2013年10月将自己的小汽车转让给中国公民刘某,转让价40万元,该汽车于2010年8月进口,进口时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万元,缴纳关税10万元,消费税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型号小汽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60万元,刘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万元。

A.4.20
B.4.62
C.4.80
D.6.60
答案:C
解析:
刘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60×[1-(3÷15)]×100%×10%=4.80(万元)。
【根据新政策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刘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50+10+6)×(1-3×10%)×10%=4.62(万元)。但是2015年税一教材没有收录该政策。

【知识点】 其他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