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6月19日-20日

发布时间:2021-04-10


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定于2021年6月19日-20日举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更多细节请阅读《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告》)。考试具体时间、科目安排如下,跟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考生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种类和数目,按全国统一时间进行考试:

6月19日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09:00-11:3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14:30-17:00

6月20日 地籍调查      09:00-11: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14:30-17:00

考试地点:原则上考试安排在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举行。

考试大纲:

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考试有一定难度,因此最好提前开始准备,临时抱佛脚是不可取的。可以给自己制定一个复习计划,并对照大纲进行复习。复习可以分成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粗略翻看教材,熟悉知识点,只要对整体有概念即可。

第二阶段,细化学习,在看书的同时搭配网上找到的视频课程,对于老师讲到的重点做特殊标注。

第三阶段,主要针对划出来的重点内容进行记忆。

第四阶段,则是刷题,理论知识掌握了,就需要实践来检验学习成果了。刷题的时候先做章节题,然后是模拟题,最后再做历年真题,并给自己计时,真正模拟考试的状态,让自己提前适应考试节奏。

关于刷题,很多考生使用的是准题库,因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类的app不算太多,大家基本都下载使用过,准题库是其中很多考生感觉使用感最好的。里面的题目很全,量也比较大,上下班路上用来刷题很不错,而且也有一些人性化的功能设计,比如自动收录错题、视频解析、学员笔记等等,都很实用。

2021年考试大纲沿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修订版》, 只对附录部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过报名网站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发布。

考试各科目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形式。考生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土地代理人的考试各科目试卷卷面分满分均为100分,大家了解了考试的时间,就要进入紧张的备考阶段了,祝愿大家能顺利通过考试,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资讯,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因得知自己重病,不久于人世,故拟定书面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其学生乙,剩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甲的法定继承人丙该遗嘱后未表态,乙得知该遗嘱后表明自己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若丙在知道该遗嘱两个月内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丙放弃继承
B.若乙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乙接受遗赠
C.若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甲逝世前遭遇车祸去世,则届时应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所有存款
D.若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甲逝世前遭遇车祸去世,则届时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所有存款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遗赠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选项A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为ABC。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产品质量抽检公告,称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公告发布后,各经销商纷纷退货,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可提起行政复议
B.公司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发布公告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
C.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公司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对该公告提起审查申请
答案:A,C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范围。本题的关键在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从题干中我们知道,尽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告中可能涉及很多企业,但该行为的对象无疑是确定的,针对的事项也是确定的,且涉及了各被公布企业的权利义务。因此,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正确的选项应是AC项。

有关以股权出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质权合同。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后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肖某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拒绝对肖某尽赡养义务,次子乙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2004年肖某捡到一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7月,肖某死亡。分配遗产时(  )。

A.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B.对乙应当予以照顾
C.丙可以多分
D.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
E.不用给丁多分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
项,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B项,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C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DE两项,丁属于又被继承人扶养的无收入来源又无劳动能力人,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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