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易错题(二),7-9题

发布时间:2020-07-29



报考土地代理人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易错题(二)中的7-9题,快来看看吧!

7、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5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商业用途,使用年限为40年。分二期开发,1999年7月1日一期竣工后将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给乙房地产公司,乙公司经国土及规划部门批准,将二期用地转为住宅,期限70年。李某于2003年1月1日搬入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 )。

A.32年6个月

B.62年6个月

C.66年6个月

D.36年6个月

答案:C

8、提前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的是( )。

A.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B.出让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定,可以提前无偿强制收回

C.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因土地使用者的其他过错导致提前收回的,产生的法律后果从约定

D.因用地者违法,国家对土地提前收回是无偿的强制的,因用地者违约而收回的,可适当对建筑物补偿

答案:D

9、关于土地灭失的情况发生,叙述不正确的是( )。

A.土地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状况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出让土地无法按既有用途使用

B.造成土地灭失的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

C.不可抗力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所以国家应退还其全部出让金以弥补其损失

D.如果仅是耕地因洪水变成池塘,种植业转为渔业的,则不构成土地灭失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祝你们考试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世界多数国家的地籍资料的发展大体都经历了(  )的阶段。

A.法律地籍——税收地籍——多用途地籍
B.产权地籍——税收地籍——现代地籍
C.法律地籍——产权地籍——现代地籍
D.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多用途地籍
答案:D
解析:
世界多数国家的土地登记大体都经历了由最初的为政府税收服务,发展到产权保护,到现代可用于多种用途。为政府税收服务的土地登记对应的是税收地籍;以产权保护为目的的土地登记对应的是产权地籍,又称“法律地籍”;现代的多用途土地登记对应的是多用途多目的地籍,又称“现代地籍”。

A食品公司从B海产公司购买100吨带鱼,后A公司发现带鱼不符合约定的标准,遂要求B公司予以更换并赔偿损失。在双方交涉过程中,A公司任带鱼在外面风吹日晒,没有采取任何保存措施,导致带鱼大量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B公司提供的带鱼不符合标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B.A公司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B公司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D.A公司可以以B公司违约在先主张免责
E.A公司和B公司都有过错,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答案:A,B,E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A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表明A公司本身有过错,可以免除违约方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关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第三人概括承受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地位
B.转移的是全部合同权利、义务
C.通过合同方式来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应当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D.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必须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实现
E.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答案:A,B,C,E
解析: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第三人取代合同一方当事人,成为新的当事人,其地位与被取代的当事人一样,其所承受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应当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称得上是合同地位的取代。通过合同方式发生概括移转时,应当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企业的合并分立中可以发生概括移转,这属于法定概括移转。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A项,《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项,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请律师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丙不享有继承权。
C项,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丁不享有继承权。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乙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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