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答案】ABD

【考点】有权占有一物多卖

【解析】

A项考查有权占有。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乙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基于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占有该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甲的继承人对甲的债权债务进行概括继承,其代替甲成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其对房屋为有权占有。故B项正确。

C项、D项考查一物多卖。其后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丁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乙基于买卖合同之债权而进行的占有不得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司法部公布答案认为C项也正确,存在疑问,因为C项和D项本身互相矛盾。(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BCD)

2.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答案】AB

【考点】抵押权保全请求权

【解析】

《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导致乙银行的抵押财产价值降低,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停止其不作为,向丙主张返还请求权。故A项正确。

乙银行也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由乙银行来行使返还请求权,从而保全抵押财产的价值。故B项正确。

由于代位权只能针对金钱债权,故C项错误。

抵押权不包括占有权能,故乙银行不能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故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一定方式,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下列关于公司分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分立后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公司分立应由董事会作出批准与否的决议
C.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2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D.公司分立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分立。(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2)公司分立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所以选项B错误。(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选项C错误。

根据行政法的分类,《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属于()

A:一般行政法
B:部门行政法
C:行政组织法
D:行政实体法
答案:A
解析: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为基本结构,相对稳定。其中,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和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分类标准是权利义务的性质。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实体行政法,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程序行政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适用于全部行政领域,属于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则),不属于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分则),故应选A项,排除B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关于规章这一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属于行政行为法范畴,而非行政组织法,故排除C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侧重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故排除D项。

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程的法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B.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C.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D.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答案:A,C,D
解析:
《立法法》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因此A项正确。B项不是“可以”,而是“应当”邀请,因此B项错误。 第29条第1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C项正确。 第30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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